標簽:馬德里國際商標
一、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簡介
1、 什么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5 個締約方。
2、 馬德里聯盟締約方列表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阿爾巴尼亞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亞 | 1995.12.25 | 2009.12.11 |
阿爾及利亞 | 1972.7.5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2000.3.17 | 立陶宛 | 1997.11.15 | ||
亞美尼亞 | 1991.12.25 | 2000.10.19 | 盧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亞 | 2001.7.11 | 摩納哥 | 1956.4.29 | 1996.9.27 | |
奧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巴林 | 2005.12.5 | 馬達加斯加 | 2008.4.28 | ||
白俄羅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時 | 1892.7.15 | 1998.4.1 | 荷蘭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1996.3.29 | |
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蘭 | 1991.3.18 | 1997.3.4 |
博茨瓦納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
保加利亞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國 | 1989.10.4 | 1995.12.1 | 韓國 | 2003.4.10 | |
克羅地亞 | 1991.10.8 | 2004.1.23 | 摩爾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羅馬尼亞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羅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馬力諾 | 1960.9.25 | 2007.9.12 |
朝鮮 | 1980.6.10 | 1996.10.3 | 塞爾維亞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麥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2000.10.31 | |
愛沙尼亞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
芬蘭 | 1996.4.1 | 斯洛文尼亞 | 1991.6.25 | 1998.3.12 | |
法國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魯吉亞 | 1998.8.20 | 蘇丹 | 1984.5.16 | 2010.2.16 | |
德國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蘭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臘 | 2000.8.10 | 瑞典 | 1995.12.1 | ||
加納 | 2008.9.16 | 敘利亞 | 2004.8.5 | 2004.8.5 |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島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2011. 6.30 |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馬其頓 | 1991.9.8 | 2002.8.30 |
愛爾蘭 | 2001.10.19 | 土耳其 | 1999.1.1 |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庫曼斯坦 | 1999.9.28 | |
日本 | 2000.3.14 | 烏克蘭 | 1991.12.25 | 2000.12.29 | |
哈薩克斯坦 | 1991.12.25 | 2010 .12.8 | 英國 | 1995.12.1 | |
肯尼亞 | 1998.6.26 | 1998.6.26 | 美國 | 2003.11.2 |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烏茲別克斯坦 | 2006.12.27 | |
拉脫維亞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萊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贊比亞 | 2001.11.15 | |
納米比亞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2007.10.16 | |
歐盟 | 2004.10.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8.12.8 | ||
以色列 | 2010.9.1 | 菲律賓 | 2012.7.25 | ||
新西蘭 | 2012.12.10 | 哥倫比亞 | 2012.8.29 | ||
墨西哥 | 2013.2.19 | 印度 | 2013.7.8 | ||
盧旺達 | 2013.8.17 | 突尼斯 | 2013.10.16 | ||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 2015.3.5 | 津巴布韋 | 2015.3.11 | ||
柬埔寨 | 2015.6.5 |
注:(1)“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2)目前,純 “ 協定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協定締約方)為 1個,即:阿爾及利亞。
(3)目前,純 “ 議定書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為 40 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新西蘭、墨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津巴布韋、柬埔寨。
二、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申請條件: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3、辦理途徑: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自行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4、辦理步驟
準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注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注冊費用→領取國際注冊證
5、受理機構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際注冊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100055
6、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4)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8)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
(2)指定的締約方如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
(3)指定的締約方如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
7、申請書式填寫
中文申請書的填寫要求:
(一)申請人信息
(1)申請人名稱:要求和基礎商標的注冊人/申請人名稱一致。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寫。
(2)申請人地址:要求與基礎商標的注冊人/申請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門牌號碼、郵政編碼的順序填寫:中國北京市金臺路 2 號,郵政編碼: 100260 。
(3)申請人通信地址:如申請人實際通信地址與申請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寫此項。
(4)收文語言選擇:此處在所選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二)申請人資格
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任選符合的一種即可。
(三)代理人信息
如申請人直接辦理的,這一欄無需填寫。
(四)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
這里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注冊,而不是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和注冊。如申請人就同一商標的多個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應將各個基礎申請號、申請日期和/或基礎注冊號、注冊日期逐一填寫。
(五)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注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六)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七)其他事項
(1)要求顏色保護: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可作具體說明;
(2)立體商標:如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此項必選;
(3)聲音商標:如基礎商標是聲音商標,此項必選;
(4)集體或證明商標:如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此項必選;
(5)商標音譯: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八)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 1 )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這里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注意填寫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基礎申請或注冊商品/服務的范圍。
( 2 )如有對具體國家作商品/服務及類別的限定,請注明具體被指定締約方及在該被指定締約方申請保護的所有類別及商品/服務。限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超出(1)項中指定商品/服務的范圍。
(九)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獲得保護的締約方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意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請人已獲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可指定同屬協定或議定書締約方,及純議定書締約方;如已獲得國內注冊證,可指定所有締約方。
(十)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 “×” 標記。
8、繳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后,登記收文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款項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申請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繳納規費,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9、《國際注冊證》的領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注冊申請后,即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注冊,并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頒發《國際注冊證》并通知各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注冊證》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再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10、注意事項
(一)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國際注冊申請,時常收到這些國家的審查意見書或臨時駁回通知書,給我國申請人的國際注冊在時間和費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在于,這些國家在加入馬德里聯盟時,對《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的某些條款做了保留或聲明,對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的某些要件進行審查時,主要依據本國法律和規定。
因此,我們特意提醒申請人在填寫外文申請表格時注意以下內容:
(1)企業性質一欄:美國要求必須填寫,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標意譯一欄: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一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3)商品一欄: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馬德里國際注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我們建議,指定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的申請人在填寫外文表格(MM2或MM3)時,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寫。 10 ( b )一欄是在指定國家對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圍的情況下,對商品做出刪除或細化。比如:美國不接受 “ 服裝 ” ,但是接受 “ 服裝,即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 。
(4)指定美國時,必須填寫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欄必須為個人簽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欄必須打印簽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欄必須打印簽字人的職務。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欄日期的填寫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12 年 4 月 18 日 ,應該填寫為 18/04/2012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并填寫。
(二)國際注冊有效期為十年,自國際注冊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
三、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續業務
1、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
(1)簡介:后期指定是指商標獲得國際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就該國際注冊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
(2)申請材料: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4);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注意事項:
后期指定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后期指定的締約方,在國際注冊商標到期續展時,需一并進行續展。
2、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轉讓
(1)簡介:轉讓,是指國際注冊所有人將其國際注冊商標專用權讓與他人的法律行為。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2)申請材料:
填寫并加蓋轉讓人、受讓人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轉讓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5);
轉讓人、受讓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受讓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注意事項:
轉讓申請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3、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刪減
(1)簡介:刪減是指申請人在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締約方刪減商品/服務。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刪減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6);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注意事項:
刪減申請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4、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放棄
(1)簡介:放棄是指申請人在部分締約方放棄對全部商品或服務的保護。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放棄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7);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注意事項:
放棄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5、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注銷
(1)簡介:
注銷是指申請人在全部締約方對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進行注銷。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注銷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8);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注意事項:
注銷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6、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注冊人名稱/地址變更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如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發生變更的,需辦理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申請。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變更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9);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相應的變更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注意事項:
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7、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代理人名稱/地址變更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所登記的代理人如名義或地址發生變更的,需辦理代理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申請。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代理人名稱地址變更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10);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3)注意事項:
此業務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也可以直接致函給國際局,寫明要變更的事項即可。
8、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續展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辦理續展。《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規定,國際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在有效期屆滿之前6個月,國際局將非正式地通知商標注冊人有關續展事宜,包括有效期屆滿日期。如果注冊人未能在有效期屆滿日前申請續展,國際局會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在寬展期內仍未申請續展的,國際局將注銷該國際注冊。在上述期限內申請的,商標國際注冊有效期得以續展10年。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續展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11);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注意事項:
續展申請可通過商標局辦理,或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上(www.wipo.int)使用E-renewal工具進行在線續展。
9、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指定代理人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注冊人如需委托新的代理人,可辦理指定代理人申請。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指定代理人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12);
國際注冊證復印件;
商標代理委托書。
(3)注意事項:
此業務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申請人須通過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備案代理機構總名單
http://sbsq.saic.gov.cn:9080/tmoas/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四、國際異議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 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一)國際異議申請所需材料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異議申請書;
2、國際注冊公告復印件;
3、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二)國際異議收費標準
商標異議按類別收費,每個類別500元。
(三)國際異議受理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聯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通達中心收文科
郵編:100055
(四)異議答辯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五)注意事項
1、若異議人為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則異議人名稱及地址需用外文填寫。
2、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五、特別聲明
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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