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印度尼西亞(以下簡稱印尼)第19/1992號商標法制定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有關商標的法律還包括1993年初頒布的新商標法實施細則。
印尼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已由使用在先原則改為注冊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注冊人擁有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權要求商標注冊基于善意的權利要求。其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共分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飛輪,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指服務分類。每份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印尼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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