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鏑鏑打錢」商標與「滴滴」商標構成近似,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由中文“鏑鏑打錢”和字母“dididaqian”組成,其中文部分“鏑鏑打錢”與引證商標一“滴滴”和引證商標二“嘀嘀”在文字構成方面存在相近之處,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
申請人因第16059821號“鏑鏑打錢 dididaqian”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不服商標局(2017)商標異字第0000031814號不予注冊決定,于2017年08月25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信息傳送、電話業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光纖通訊、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數字文件傳送、衛星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電信信息服務與原異議人引證的第11282313號“滴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11122098號“嘀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核實使用的信息傳送等服務已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被異議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在其余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核準。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經長期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被異議商標在信息傳送、電話業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光纖通訊、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數字文件傳送、衛星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電信信息服務上的注冊。
我委向原異議人寄送的參加不予注冊復審通知書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原異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原異議人在異議程序的主要理由:
1、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原異議人的在先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
3、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對原異議人未注冊馳名商標“滴滴打車”和“嘀嘀打車”以及已注冊的第12236522號“滴滴打車及圖”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摹仿。
4、申請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搭便車的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異議人的合法利益,將造成不良的影響。
綜上,原異議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原異議人在異議程序中提交了獲獎及榮譽、廣告推廣合同、專項審計報告、展會證據、國家圖書館檢索證據等。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等服務上,原異議人于2016年4月13日提起異議申請,經異議程序部分核準注冊,在信息傳送、電話業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光纖通訊、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數字文件傳送、衛星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電信信息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其余服務予以核準注冊。2017年8月25日申請人向我委提起不予注冊復審申請。
2、引證商標一由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服務上,2014年2月28日獲準注冊。2016年11月6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原異議人,最后于2017年6月27日轉讓予北京滴滴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3、引證商標二由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服務上,2013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2016年11月6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原異議人,最后于2017年6月27日轉讓予北京滴滴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我委認為:
被異議商標由中文“鏑鏑打錢”和字母“dididaqian”組成,其中文部分“鏑鏑打錢”與引證商標一“滴滴”和引證商標二“嘀嘀”在文字構成方面存在相近之處,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信息傳送、電話業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光纖通訊、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數字文件傳送、衛星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電信信息服務與兩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信息傳送、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服務在服務方式、服務內容和服務對象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處,上述商標共存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服務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某種關聯,進而產生混淆,故被異議商標在信息傳送、電話業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光纖通訊、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數字文件傳送、衛星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電信信息服務上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在其余服務上注冊予以核準注冊。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在信息傳送、電話業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光纖通訊、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數字文件傳送、衛星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電信信息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孟原玉
姚旭祺
張亞軍
2018年07月20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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