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咖啡伴侶”看“通用名稱”【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本文借“咖啡伴侶”案,談業內對于“通用名稱”的兩個認識誤區。
據報道,2017年5月,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后谷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后谷公司通過官方網站、天貓商城等線上線下大量生產銷售的標注“咖啡伴旅”字樣的植脂末產品,侵犯其持有的“咖啡伴侶”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庭審中,面對雀巢公司的侵權指控,后谷公司辯稱,雀巢公司據以主張商標權的“咖啡伴侶”屬于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稱,其功能是和咖啡一起使用,用來改善咖啡品味和濃度等。
此外,后谷公司在植脂末等商品上使用的“咖啡伴旅”字樣與雀巢公司持有的“咖啡伴侶”并不相同或近似。
“咖啡伴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筆者這里無意對具體案件發表意見,而是有感而發,想談談業內對于“通用名稱”的兩個認識誤區。
一、認識誤區一:凡是影響大、使用多、覆蓋面大的詞匯就是“通用名稱”
分析:這種觀點認為,只要某一品牌影響大,覆蓋面廣,用戶眾多,則品牌必然有“通用化”的趨勢。事實上,這種觀點明顯是站不住腳的。一個品牌做的越成功,自然會影響很大,以致婦孺皆知。
1、不可否認,在品牌傳播過程中,的確在消費末端存在很多群體只知品牌而不知產品來源廠商的情況,但這并不能說明品牌就由私有產權變成了“公共財產”。
2、“通用名稱”最為重要的標志,就是相關品牌演化成為相關行業內多數企業用于商品之上的表達。
3、然而,如果某一商品標識雖然是熱門詞匯,但其使用者是唯一的,換言之,消費者對于商品來源的提供者不會發生混淆和誤認,則其標識仍然不能進入“通用名稱”范疇。
4、例如,“微信”是近年來大眾耳熟能詳的一個詞匯,似乎也可以算是非常流行的網絡熱詞,但其并未成為即時通訊服務的通稱,消費者仍然知道在即時通訊領域其與騰訊公司具有一一對應關系。這是因為,類似于“微信”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序和服務是大量存在的,但并不統稱為“微信”。不同公司開發的應用程序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科技公司的“陌陌”、中國移動的“飛信”、中國電信的“翼聊”、網易公司的“易信”、中國聯通的“沃友”等,從而印證了“微信”在事實上并未成為一個“通用名稱”。
5、又如,從表面上看,“新華字典”似乎在字典里也算一個“通用名稱”,因為對很多人而言,除了聽說過“康熙字典”,就沒有見過還有其他什么樣的字典。但是,在不久前一審判決的的“新華字典”商標侵權及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及客觀的市場格局,商品名稱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6、因此,盡管“新華字典” 品牌影響大,覆蓋面廣,用戶眾多,但只要使用的主體保持唯一,就不能說明該詞匯變成了營銷領域一個人人可用的“通用詞匯”。
因此,判斷“咖啡伴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就要看相關行業內到底有多少企業實際把它用在了相關產品上。
二、認識誤區二:“通用名稱”的使用應該覆蓋全國
1、在業內,很多人認為,“通用名稱”的成立,應當證明其在全國范圍內通用。事實上,這種理解過于絕對,同樣陷入了一種認識上的誤區。
2、例如,在“蘭貴人”商標案中,法院認定“蘭貴人”為通用名稱。雖然“蘭貴人”只是主要存在于福建、廣東、廣西、海南、云南等五省的茶品,但其與生俱來的地方特色———發端于我國臺灣、福建,得到沿海各省的廣泛認可,持續時間已達八九年。雖然沒有及于全國,但屬于至少南方五省茶葉行業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稱。
3、另一方面,對于使用范圍過小的商品名稱,則不宜認定為“通用名稱”,否則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例如,在“子彈頭”案中,案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僅可以證明,在河南省柘城縣有一種形狀象子彈頭的辣椒,當地通稱其為“子彈頭”,在貴州省遵義地區亦有一種子彈頭朝天椒,但是兩者“品種有明顯區別”。
4、眾所周知,辣椒是我國一種常見的農業作物,在我國許多省份都有廣泛的種植,然而當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在我國其他辣椒產區有將“子彈頭”作為辣椒俗稱的情形,因此,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子彈頭”已經在國家或者本行業中成為廣泛使用的商品名稱,故二審法院最終并未認可其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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