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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中聯智產】

時間:2018-09-07 16:40:09瀏覽:956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國務院總理李克強9月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據國務院法制辦之前公布的送審稿顯示,新《專利代理條例》將會涉及增加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類型、將“專利代理人”變更為“專利代理師”并全面予以規范、修改法規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修改法規明確規定專利代理援助制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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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9月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為廣大群眾減負;決定完善政策確保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部署打造“雙創”升級版,增強帶動就業能力、科技創新力和產業發展活力;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


附:


法制辦公布《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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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將增加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類型


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在現有兩種類型的專利代理機構基礎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專利代理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專利代理機構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委托人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完全符合《合伙企業法》有關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因此做出這樣的規定。


 草案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機構為合伙企業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專利代理機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有五名以上股東。


 草案明確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條件,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作為合伙人或者股東時的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的;申請作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三年內受過本條例規定的警告以上的懲戒的;申請作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三年內未通過年檢的。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等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且缺少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相關程序。草案針對上述問題,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分別對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及其審查、時限等進行了規定。


草案規定,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且該三名合伙人應當與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具備同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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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擬將“專利代理人”變更為“專利代理師”并全面予以規范


鑒于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并從資格證的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并且參考了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注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


 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入到專利代理行業,草案對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條件,將“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修改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參照《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草案明確規定了通過考核授予資格證的條件,使得通過考核授予資格證的制度更加規范,便于公眾進行監督。


針對采用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參加考試和在考試中有嚴重作弊行為,但在審核或者考試過程中未被發現,而在事后被查證屬實的情形,草案根據《行政許可法》的一般原則,規定了撤銷資格證的處理措施。


為規范行業自律管理,保障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草案明確規定了申請執業證的條件、不予頒發執業證的情形以及申請、注銷、撤銷程序等,并借鑒《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執業證頒發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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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擬修改法規規范專利代理行為


改專利代理人為專利代理師,增設其賠償責任,增加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類型,擴大專利代理業務范圍……在施行近20年后,我國擬對現行的《專利代理條例》做出重要修改。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專利法的修正,現行《專利代理條例》與現實情況已經嚴重脫節,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問題:


一是專利代理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性質不明確,與國務院關于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的要求不相適應;二是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執業資質的授予條件和程序不清晰,與《行政許可法》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原則和精神不相適應;三是有關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行為規范不嚴謹、不科學,難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


針對存在的問題,草案首先對專利代理人的稱謂進行了修改,將“專利代理人”變更為“專利代理師”。伴隨稱謂的調整,專利代理人資格證的獲得與撤銷、執業證的頒發和變更等都將予以調整。


對于專利代理機構,草案在現有兩種類型的專利代理機構基礎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專利代理機構,明確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條件,明確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程序,規范分支機構的設立,同時還規范了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條件。


草案在專利代理業務中增加了代理專利訴訟的有關事務。增加了專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對有利益沖突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的規定,規定了專利代理援助制度等等。


此外,草案還對專利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予以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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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將修改法規明確規定專利代理援助制度


為了提高我國專利申請質量,幫助有困難的專利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國務院法制辦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規定了專利代理援助制度。


草案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專利代理援助義務,提供符合標準的專利代理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拒絕履行專利代理援助義務的專利代理師,草案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停止承辦新專利代理業務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懲戒。


(備注:上述新聞來源于新華社北京2月11日電,記者陳菲) 


來源:中國政府網、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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