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捂臉”商標初審之后,“北京”商標也初審了【中聯智產】
中聯導語: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北京”經申請人長期大量的在煙草類商品上的使用已經產生了區別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在煙草;香煙商品上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的對應關系,故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話不多說,咱們先來看一篇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關于第18613634號“北京”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7]第0000122036號重審第0000001391號
申請人:上海煙草集團北京卷煙廠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第18613634號“北京”商標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122036號《關于第18613634號“北京”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稱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知產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941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委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第115009號“北京”商標
你沒看錯!“北京”二字被注冊成了商標,而且,已經初審了!
經查詢,注冊“北京”和二字作為商標的,不止一家,而且有的已經注冊成功!
部分“北京”商標
帶有“中國”二字的商標也過審了!
中國黃金珠寶集團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第16931530號“中國黃金珠寶集團香港國際有限公司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類別選項中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項目上。
商標局于2016年5月對其作出了駁回申請的決定,該公司不服,于同年6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駁回復審申請。
商評委經審查后認為申請商標中文部分包含“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于2016年12月作出商標駁回的復審決定。
黃金珠寶香港公司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也表示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占據較大比例,為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而文字部分為黃金珠寶香港公司的完整企業名稱。
雖然包含了國家名稱“中國”,但是整體上并未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作出的被訴復審決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商評委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為該申請商標應適用該條款予以駁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雖然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包含“中國”,但申請商標在整體上并未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因此申請商標并未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
因此駁回了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雖在一般情況下禁止將與我國國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但申請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的,或與其他要素相結合、作為一個整體已不再與我國國家名稱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則不宜認定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名稱是國家的象征,如果隨意將其作為商標的組成要素予以注冊并作商業使用,將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損害國家尊嚴,也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負面影響,因此依然有著極大的被駁回可能。
結語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第二款也有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這兩個個案例也只是說明,商標審查依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但是小編還是建議廣大企業或個體商戶要慎重選擇注冊含地名的商標,免得最后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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