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唐駁虎”遇見“唐伯虎”,一場商標戰(zhàn)就這樣爆發(fā)了……【中聯(lián)智產】
中聯(lián)導讀:
桃花塢里桃花庵,桃花庵下桃花仙。
桃花仙人種桃樹,又摘桃花換酒錢。
作為知名的江南才子唐伯虎,一直都是各大影視作品最喜愛的主人翁之一。
近幾十年來,關于唐伯虎的影視作品可謂是層出不窮:唐伯虎點秋香的故事令人津津樂道,三笑姻緣的橋段,也是劇中經典。
“唐伯虎”這三個字,也成了熾手可熱的商標。
通過查詢商標局網站后,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已有150余件包含“唐伯虎”字樣的商標已經注冊。
而最近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想將自己旗下的工作人員唐毓瑨的筆名“唐駁虎”注冊為商標,遭到了在先申請的相關商標持有人的反對,并提出駁回申請。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天盈九州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第20777782號“唐駁虎”商標分別與第4452404號“唐伯虎tangbohu”商標及第17773440號“唐伯虎”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遭遇在先近似商標注冊受阻
唐毓瑨自2007年進入鳳凰網工作,憑借精準、嚴密、快速的技術流分析風格,“唐駁虎”迅速走紅,被稱為“新聞極客”。
2016年7月26日,天盈九州公司提出訴爭商標“唐駁虎”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USB閃存盤、平板電腦、電子圖書閱讀器、智能手機、電視機、照相機(攝影)等第9類商品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分別與第4452404號“唐伯虎tangbohu”商標及第17773440號“唐伯虎”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天盈九州公司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根據(jù)商標局顯示,第4452404號“唐伯虎tangbohu”商標由浙江省梁某于2005年1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9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手提電話、電視機、照相機(攝影)等第9類商品上,2013年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浙江省溫州市自然人陳某;第17773440號“唐伯虎”商標由湖南省株洲唐伯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12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網絡通訊設備等第9類商品上。
2018年2月8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
“唐駁虎”商標與第4452404號“唐伯虎tangbohu”及第17773440號“唐伯虎”商標、僅存在一字之差,在發(fā)音方面相同,容易誤導群眾。
且在先注冊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唐駁虎”商標的注冊申請,會對在先商標造成侵權,因此駁回“唐駁虎”商標的注冊申請。
對此,天盈九州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又想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并舉例在先注冊商標“唐伯虎tangbohu”以有3年不曾使用,已被案外人提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與天盈九州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兩個商標區(qū)分開來;而且“唐伯虎tangbohu”商標現(xiàn)仍為有效注冊的商標,可以作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該案無需中止審理。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天盈九州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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