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登記:著作權和版權兩者有什么區別【中聯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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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
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
“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從詞源來看存在很大差別。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于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
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雇主為作者。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同理,對于雇員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雇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隨著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以及兩大法系之間的相互借鑒和融和,“著作權”和“版權”在概念上差別也在縮小。不過,版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差異畢竟沒有消失。
順便說一句,我國的法律主要是從日本“借鑒”過來的,而日本又是接受的德國法律體系,而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因此我國雖然在《著作權法》上面規定了“著作權”和“版權”系同義詞,但是在敘述時還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使用“著作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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