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景田”商標爭議案談已注冊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中聯下面從“景田”商標爭議案入手,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問題進行了法律分析,跟大家一起來學習。
【案情簡介】
原告富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士集團)于2011年10月24日在第29類“罐頭水果”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gante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后被核準注冊。第三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景田公司)認為訴爭商標與其所有的“GANTEN”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 “Ganten”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且是對其“景田”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三)的抄襲摹仿,訴爭商標的注冊及使用會淡化景田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遂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被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構成對引證商標三的摹仿、翻譯。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可能不正當地借用景田公司馳名商標的商譽,進而損害景田公司利益。富士集團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景田”商標構成在“礦泉水、蒸餾水”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富士集團注冊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不當利用了第三人馳名商標的商譽,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富士集團不服上述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律分析】
《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地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該規定與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相比,對于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更多考慮減弱顯著性、貶損盛譽等淡化、弱化或丑化行為,考慮擔保功能、廣告功能等非來源指示功能層面上的保護。同時,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范圍受到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以及馳名商標商品與訴爭商標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等因素影響,是一個結合實際及證據提交情況綜合判斷的過程。
跨類保護
跨類保護是指國家對于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所實行的跨類別保護,也稱之為"絕對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可以得到包括“跨類保護”在內的特殊保護,而非馳名商標在達到一定的知名度后,也可以得到相應的保護。不過,由于不同的執法人員對相關商標的影響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非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在商標培育到一定階段之后,應盡快主動申請馳名商標認定。如果侵權行為已經發生,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只有在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之后,相關商標才可以得到穩定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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