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近日,朝陽法院發出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該行為是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北京市法院針對侵害商標權行為作出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訴中禁令,既為權利人及時提供保護,又防止濫用訴訟權利,彰顯了司法權威,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許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拓公司”)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根據裁定內容,涉案兩房地產項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均不得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該行為保全裁定屬于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也是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北京市法院針對侵害商標權行為作出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訴中禁令,既為權利人及時提供保護,又防止濫用訴訟權利,彰顯了司法權威,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兩個房地產項目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將桂林博道投資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同日,原告向朝陽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上使用與“金茂中心”“金茂外灘”等名義進行命名和銷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網站上及以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墻廣告、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方式使用與“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銷售、宣傳和推廣。
金茂公司認為:
第一,其為第1507872號“金茂 JIN MAO”商標和第4886500號“金茂”商標(以下簡稱兩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展拓公司為兩涉案商標的排他使用權人。兩涉案商標目前均處于合法有效的狀態。多年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一直自行使用并授權他人在相關房地產建設、開發等服務領域中持續使用權利商標,涉及的相關地產項目遍布全國各地,涵蓋眾多地產項目類別。“金茂”商標續多年被評為“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并于2010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中心”等名義進行銷售,并通過注冊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墻廣告以及房天下網、樂居網等第三方網站,單獨、突出使用“金茂中心”、“金茂”、“金茂中心JINMAO CENTER”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宣傳和推廣。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兩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第二,涉案房地產項目屬于高端商業房地產項目,正處于火熱銷售中。且寫字樓類商業房地產項目在當地屬于標的額較大的商品,考慮到“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侵權行為在該段期間會一直持續,將導致更多不明真相的相關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項目的寫字樓,不僅嚴重損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業信譽,擠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場份額,對兩涉案商標的品牌價值造成難以彌補的巨大損害,還會對社會公眾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三,變更涉案房地產項目名稱并停止以“金茂”“金茂外灘”等字樣名稱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推廣宣傳,客觀上不會影響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銷售。
朝陽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被告是否構成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是否會給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是否符合損害平衡性、是否損害公共利益;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擔保。
第一,金茂公司提交了第1507872號“金茂 JIN MAO”商標和第4886500號“金茂”商標的商標注冊證,顯示金茂公司擁有注冊在第36類不動產管理、不動產中介、不動產代理、不動產出租、經紀等服務上的兩涉案商標。金茂公司授權展拓公司排他性使用兩涉案商標,并有權與金茂公司共同采取維權措施。因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屬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涉案行為保全申請。
第二,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告未經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許可,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外灘”“金茂·外灘”“銀灘金茂廣場”“溫商·金茂外灘”等進行銷售,并通過公交站廣告牌、營銷中心指示牌、樓盤招牌以及房天下網、樂居網、安居客網、搜狐焦點網、桂林地產網、桂房網、樓盤網、吉屋網、購房網,使用“金茂外灘”“溫商·金茂外灘”等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介紹和宣傳,具有侵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涉案商標的可能性。
第三,涉案房地產項目屬于標的額較大的商品,且該房地產項目正處于推廣及實際銷售中。考慮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與被告在經營范圍、服務內容極為接近,結合在案證據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控侵權行為的持續極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商品,進而較為嚴重地擠占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場份額,損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業信譽及涉案兩商標的品牌價值,對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權益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責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在于其無法通過被控侵權行為謀取不當利益,其變更項目名稱并且停止以“金茂”字樣名稱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推廣宣傳,客觀上不會影響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銷售,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符合損害的平衡性。
第四,本案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已向法院提供擔保金額為320萬元責任保險保函。結合在案證據中被控侵權行為的情節、范圍等考量,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擔保金額及形式符合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的要求。在執行本裁定的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被告因停止被控侵權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失,法院將責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追加相應擔保。如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不追加擔保的,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來源:北京青年報-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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