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無印良品”商標搶注案【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您喜愛“無印良品MUJI”的產品嗎?您在逛街時是否遇到過兩家門店風格相似、產品設計雷同的“無印良品”?近期,“無印良品”商標侵權糾紛案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網絡上出現了很多類似“無印良品輸掉官司,以后在中國或只能叫MUJI”的傳聞。那么是否果真如此,“無印良品MUJI”以后在中國只能叫“MUJI”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在此略作解析。
一、案情簡介
“無印良品MUJI”是由木內正夫于1980年創始于日本的品牌,其本意是“沒有標簽的優質商品”,“無印良品MUJI”以其簡約、自然的風格和設計理念獲得了大批忠實的消費者。
1999年11月17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下簡稱良品計畫)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注冊“無印良品MUJI”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20、21、26、35、41類商品或服務上,卻未申請在第24類(紡織品、床上用品、毛巾等相關產品)商品上注冊“無印良品MUJI”商標,這便讓一些商家有了可乘之機。
2000年4月6日,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南華實業)申請注冊第24類第1561046號“”商標,指定商品為“棉織品; 毛巾; 毛巾被; 浴巾; 枕巾; 地巾; 床單; 枕套; 被子; 被罩; 蓋墊; 坐墊罩”。2004年,南華實業將該商標轉讓給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棉田),經有效續展,該商標目前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2011年,北京棉田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無印)在中國獨家使用有關商標。
此后,北京棉田、北京無印與良品計畫便圍繞“無印良品”商標侵權糾紛案展開了長達數年的拉鋸戰。
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民終691號案件中,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即北京無印立即停止對良品計畫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國產進口羊毛被、天空叢林純棉枕巾、森林方面浴巾三件套、夢想dream方面浴巾三件套商品及外包裝紙上使用含有“muji”文字的企業名稱;自判決生效十日內,北京無印在“天貓商城www.tmall.com”、“京東商城www.jd.com”上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給良品計畫造成的影響。[1]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4號案件中,北京棉田提出良品計畫停止侵犯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權的行為,經審理,法院判決良品計畫在其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侵害了北京棉田、北京無印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良品計畫應停止侵害行為。[2]
二、案件分析
根據大多數消費者的第一印象,“無印良品”的確是日本品牌,為什么良品計畫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關于第1561046號及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權一審案件中會敗訴呢?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眾所周知,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標志,每一個注冊商標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務上的,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種具有共同屬性的商品組合到一起,編為一個類別,將所有商品和服務共劃分為45個類別,就形成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而良品計畫于1999年在我國提起的商標注冊申請中,唯獨沒有在第24類商品上進行商標申請;
其次,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商標注冊的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愿注冊原則。南華實業早在2000年4月6日就向商標局提起了對“無印良品”商標在第24類的申請注冊,而良品計畫直到2002年4月12日才在第24類提起“無印良品MUJI”商標的申請注冊;
再次,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也就是說商標所有人只能在商標的注冊國享有商標權,在其他國家不享有商標權。因此,即使“無印良品MUJI”在日本、英國等國家成功獲得注冊,并不代表其在我國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就目前的法院判決來看,良品計畫是否正如新聞中提到的、在我國真的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商標呢?答案是否定的。11月1日,良品計畫在新浪微博的官方賬號中也就此事發布了一則聲明。
聲明中指出,“無印良品”是1980年由良品計畫當時的母公司株式會社西友所創立的自有品牌,目前擁有國際分類1~45類的幾乎所有商標。本次商標糾紛案件所涉及的是第24類“無印良品”商標,主要涉及織物、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目前,良品計畫在第24類商品中僅對“窗簾”一項商品擁有商標權。也就是說,良品計畫除“床罩、毛巾”等一部分商品以外,仍可以繼續在中國大陸正當使用“無印良品”商標。
三、案件啟示
我國商標申請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它是以申請注冊作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就屬于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所以,申請在先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注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那么,企業應如何應對商標遭遇搶注呢?
首先,在開拓市場之前,先行進行商標注冊。企業應該建立起重視商標的保護意識,在進軍其他國家地區前,應做好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布局,盡早申請在相關類別上的商標注冊。
其次,對于已遭遇搶注的商標,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印良品”遭遇搶注一案給企業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同時企業為維權還承擔了本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和訴訟壓力。
商標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注冊不僅是不現實的,同時也是沒有必要的,但是企業在國際化的道路上,作為企業知識產權的一部分,企業的商標戰略也必須國際化,同時具有前瞻性。否則,企業必然在推進國際化的進程中深陷商標糾紛的泥潭。
來源:集佳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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