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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手”商標惹糾紛,經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中聯智產】

時間:2019-04-25 09:51:47瀏覽:651

“拉手”商標惹糾紛,經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市拉手商貿有限公司與北京拉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拉手網對拉手商標的使用為在先使用,未構成商標侵權,駁回了拉手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對呼和浩特市拉手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拉手商貿公司)與北京拉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拉手網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拉手網對拉手商標的使用為在先使用,未構成商標侵權,駁回了拉手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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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手”商標引發糾紛

  據了解,拉手商貿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5日,其經營范圍包括日用百貨、五金產品、辦公用品、服裝鞋帽等。案外人周某葆于2011年11月7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核準注冊“拉手”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類別,包括廣告、進出口代理、拍賣、替他人推銷、廣告代理等。2016年12月6日,經商標局核準,拉手商貿公司受讓該商標。2015年2月6日,拉手商貿公司向商標局申請并于2016年4月14日經核準注冊LASHOU拼音商標,使用范圍包括廣告、替他人采購、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35類服務上。

  拉手商貿公司訴稱,其為第8673799號“拉手”商標(下稱拉手商標)及16333634號“LASHOU”(下稱LASHOU拼音商標)商標的商標權人,拉手網公司未經其許可,在拉手網(beijing.lanshou.com)網站顯著位置使用“拉手網”+“Lashou.com”字樣及三個相套圓形為背景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請求法院判決拉手網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停止使用Lashou.com的域名,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

  對此,拉手網公司辯稱,該公司自2009年成立后在拉手網持續使用“拉手”及拼音“lashou”用于經營,經過該公司使用,“拉手”及“拉手網”在拉手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市場影響力,拉手商貿公司無權禁止該公司繼續使用其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其次,該公司使用的標識、拼音與背景圖形與拉手商貿公司的拉手商標、LASHOU拼音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兩家公司的經營方式也存在差別,消費者不會將雙方服務混淆。此外,拉手網公司認為,案外人對拉手商標的注冊系商標搶注行為,拉手商貿公司受讓該商標亦存在惡意。拉手商貿公司無證據證明其使用拉手商標,即使其構成商標侵權,拉手商貿公司的經濟損失賠償亦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認定在先使用

  那么拉手商貿公司是否享有拉手商標的商標權? 拉手網公司對拉手及拉手拼音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這些問題都是本案的焦點。

  朝陽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拉手商貿公司系拉手商標、LASHOU拼音商標的注冊人,上述商標處于注冊有效期內,拉手網公司雖曾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對拉手商標核定的部分服務類別提出撤銷申請,但商標局審查后根據拉手商貿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駁回拉手網公司申請,拉手商標、LASHOU拼音商標仍為合法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法院認為,拉手網公司自2009年9月注冊成立以來,在其公司前臺使用了顯著的拉手網字樣作為標識,拉手網公司使用拉手網作為商標在先,截至2010年9月拉手商標申請注冊前,拉手網在團購網中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拉手網商標和拉手商標僅一字之差,構成近似商標,但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拉手商貿公司無權禁止拉手網公司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

  法院還認為,拉手網公司在其網站的lashou.com的域名中的二級域名”lashou”與拉手商貿公司LASHOU拼音商標相同,但拉手網公司使用該域名在LASHOU拼音商標注冊前,亦在拉手商標注冊前,相關公眾登陸域名為lashou.com的團購網站,會清楚地認識到其登陸的是名為拉手的團購網站,而非使用了拉手商標或LASHOU拼音商標的網站,相關公眾不會產生誤認,拉手商貿公司主張拉手網公司使用該域名構成商標侵權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法院駁回了拉手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拉手網公司代理律師王帆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拉手網公司在拉手商標注冊前已經在業務合同、辦公場所、公開宣傳等方面使用拉手網商標,同時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進行市場營銷,提高品牌知名度。在拉手商標注冊前,公眾已經比較認可拉手網和拉手網公司的一一對應關系。她對于判決結果表示滿意,認為符合預期。

  拉手商貿公司代理律師張杰對本報記者表示,原告目前尚未決定是否上訴,不方便作出任何回應。

  截至發稿時,該案還處于上訴期內。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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