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算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由于此條為商標無效的絕對條件,因而,雖然商標申請滿足了其他條件,但如果其主觀上存在著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其也不能獲取商標注冊。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雖然是針對商標無效行為,但根據“舉重以明輕”的邏輯,將根據字面理解僅僅適用于已經注冊商標無效宣告情形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商標申請注冊階段。
在常州X聯電源制造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常州市X聯電源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中,最高人民法法院明確了《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本案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該意見依據舊《商標法》,該內容為第四十一條,但該部分內容在新《商標法》中應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并列,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在涉及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爭議中,不應將該條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適用于涉及私權利的撤銷商標爭議案件,而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同時,要解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搶注在先商標或者其他損害他人其他在先權利的問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就能夠解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未注冊商標保護設定了三個條件,即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其中“有一定影響”和“不正當手段”本身是有彈性的;對商標有一定影響的要求標準不宜過高,并可以結合注冊人的明知或惡意進行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撤銷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要考慮其是否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對于只是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則要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定進行其他判斷。”
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一)欺騙手段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指出,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也不得基于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睛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偽造申請書件簽章的行為;
(2)偽造、涂改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重要登記事項等行為;
(3)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
(二)其他不正當手段
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_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商標審理及審查標準》規定:“此種情形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對于只是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則應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判斷。下列情形屬于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1)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演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系爭商標獲準注冊后,系爭商標申請人既無實際使用行為,也無準備使用行為,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積極向他人兜售商標、脅迫他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等行為的,可以判定其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
系爭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不限于系爭商標申請人本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也包括與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關系或者其他特定聯系的人申請注冊的商標。
(三)適用階段
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因而,從法條的直接規定來看,其應只能適用于無效宣告程序中,但也有法院認為該條款可以在商標授權確權的整個程序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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