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商標絕非小題大做,商標是一種無形的資產不容侵犯【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近日,江西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清華大學訴該市渝水區水木清華幼兒園等三件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系列案。另據媒體報道,因幼兒園名稱中含“清華”二字,清華大學對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幼兒園提起民事訴訟。
乍看之下,或許有人會覺得清華大學作為國內頂尖名校,大老遠跑到江西去起訴幾所幼兒園,未免有小題大做之嫌。但侵犯學校商標權、打著名校的旗號從事商業活動,是小事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假如法院最終判定這幾所幼兒園侵權行為屬實,依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涉事幼兒園必須終止侵權行為并接受相應處罰。
此事日前引發媒體和網民較高關注,一方面固然緣于清華大學的名校效應,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這類現象并不少見。正如不少網民反映的,打著“清華”“北大”“哈佛”“劍橋”“牛津”等名校旗號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國內很多地方都存在,且以民辦機構為多見。之所以這類現象大面積存在,一是侵權行為很多,相關名校無法一一維權;二是不少名校本身和涉嫌侵權的機構對商標權的認知都顯嚴重不足,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為淡薄。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但相比于企業對商標權的高度敏感,各級各類學校對自身商標權的重視和維護普遍相對薄弱。近年來,教育培訓行業的快速發展常被業內人士用“野蠻長”來形容。具體的“野蠻”表現除了飽受詬病的不具備合法資質、設置合同陷阱、天價亂收費等,亂用名校旗號亦是其中之一。不僅是國內外知名高校,各地知名中小學的名字被商家亂用的現象亦不在少數,甚至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學校周邊,其中以教育培訓機構較為多見。倘若機構只是在名稱上打著名校的旗號,則涉嫌侵犯名校的商標權;倘若還在宣傳材料、廣告中大肆暗示或聲稱與名校有密切合作、存在隸屬關系等,一旦被查證不屬實,則屬于赤裸裸的虛假宣傳,擾亂了市場秩序,涉嫌不正當競爭。《廣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教育培訓機構熱衷于打著名校的旗號給自家臉上貼金,當然不是簡單出于對名校的崇拜,而是有著精明的商業算計,目的無非是給家長和學生一種心理暗示:我們是有著名校背景的。至于具體和名校有何淵源,不同的機構則有著不同的忽悠手段和尺度,但其核心目的只有一個:吸引生源。不少家長和學生也比較吃這一套,看到教育培訓機構打著名校的旗號,便覺得“高大上”,還容易輕信機構的各種忽悠套路,這背后其實還是名校崇拜心理在作怪。
對于廣大家長和學生而言,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首先要看其是否具備合法資質,證照是否齊全,避免落入“黑機構”的陷阱;其次當然是考查機構的教學培訓質量。假如機構打著名校的旗號,就要提高警惕,仔細核實,避免上當受騙。工商、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相比之下,名校自身更要提高保護商標權的意識,及時發現、制止不法機構亂用自家商標的行為,倘若對方侵權問題嚴重,要不怕麻煩、敢于出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級各類學校作為旨在立德樹人的教育機構,都應增強商標權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唯其如此,方能有效打擊不法機構的囂張氣焰,不至于使自身聲譽和權益無辜受損,并為學校師生和社會公眾做出勇于維權的正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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