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駝祥子”商標維持有效注冊!【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商評委認為,復審商標即第9212913號“駱駝祥子”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關于第9212913號“駱駝祥子”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45724號
申請人: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北京萬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理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8年06月25日對第9212913號“駱駝祥子”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爭議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65198號“駱駝及圖”商標、第3254148號“駱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在2006年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引證商標二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知名商標的惡意模仿,造成公眾混淆。爭議商標侵犯申請人“駱駝”企業字號權。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囤積大量商標,破壞了商標管理秩序,引起市場混淆,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掃描件):
1、申請人成立37年主體變更歷程;
2、2006年“駱駝”認定為馳名商標文件;
3、申請人蓄電池產品銷售情況、所獲榮譽;
4、 “駱駝”蓄電池商標獲得榮譽;
5、部分經銷協議、銷售合同及銷售發票;
6、2009年-2016年納稅證明;
7、2011年-2016年度審計報告;
8、2002年-2016年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
9、申請人投放央視、地方電視臺部分廣告合同、發票;
10、2012年-2017年申請人參加國內外展會的部分合同、發票及照片;
11、申請人部分打假維權記錄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有獨立創意來源,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產生誤認,不會產生混淆,不會造成不良影響,且與本案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字義解釋、榮譽證書、使用說明書、商標注冊信息等復印及打印件作為證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堅持其評審請求,我委不予贅述。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石家莊藍牙網絡通訊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3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周邊設備等商品上,商標注冊專用期至2022年3月20日。2017年10月13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北京萬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其名下注冊商標現僅爭議商標一枚,
2、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蓄電池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3、申請人在第9類蓄電池商品上的引證商標一于2006年10月12日在商標局管理程序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受到保護。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2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系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相關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中,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根據申請人提出評審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我委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于2012年3月21日獲準注冊,至申請人2018年6月25日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時已超過五年。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因此申請人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提無效宣告申請我委依法予以駁回。
關于能否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應首先查明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惡意復制摹仿。我委認為,本案爭議商標“駱駝祥子”作為老舍先生的作品名稱及人物名稱已為廣大公眾所熟知,在指代事物、整體含義上與申請人“駱駝”標識已產生明顯有別的其它含義,且申請人名下注冊僅爭議商標一枚,因此,沒有充分理由及證據認定被申請人系惡意摹仿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故我委對申請人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提無效宣告申請依法予以駁回。
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的影響,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誤認,從而造成不良影響;或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項佳
孫紅
李焱
2019年03月08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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