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哪兒”爭議商標予以維持【中聯智產】
關于第13333131號“爸爸去哪兒”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53417號
申請人:湖南廣播電視臺
被申請人:河南五品酒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8年3月28日對第13333131號“爸爸去哪兒”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爭議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爸爸去哪兒”使用在電視文娛節目服務上已經具有馳名商標的知名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第13326148號“爸爸去哪兒Where Are We Going? Da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相同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三、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其使用在關聯性極強的服務項上會誤導公眾,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利益。四、“爸爸去哪兒”是申請人旗下知名的親子互動真人秀娛樂目,構成申請人提供的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在先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的損害。五、申請人對《爸爸去哪兒》節目名稱具有在先商品化權益,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品化權益。六、爭議商標若投入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名下商標均顯示出售狀態,爭議商標的注冊會助長不正當競爭之風,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引證商標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申請人的介紹和宣傳資料;
2、申請人湖南衛視的介紹資料;
3、媒體對湖南衛視的報道評論;
4、《爸爸去哪兒》百科介紹;
5、《爸爸去哪兒》海報宣傳圖片;
6、《爸爸去哪兒》媒體報道;
7、相關案件法院判決書、不予注冊決定書;
8、被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
9、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爸爸去哪兒”商標及可售信息;
10、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惡意搶注的相關材料。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其在第41類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后在異議程序中經商標局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注冊,其注冊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14日第1543期《商標公告》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的申請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其初步審定公告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41類電視文娛節目、娛樂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申請人名下的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之中。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在案證據等情況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申請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提評審理由在《商標法》中已有體現,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審理。鑒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尚未初步審定或注冊,但申請在先,故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本案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予以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是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和商品化權益,從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為,申請人未就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的合理期限內,其使用引證商標服務的范圍、經濟指標、廣告范圍、廣告投入、市場排名等情況充分舉證,故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為,首先,雖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應受法律保護,但并非任何使用在商品上的有顯著性的標志都可以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據此,如果一個標志已經注冊為商標的話,就不應再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前述規定亦可適用于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本案申請人的引證商標屬于注冊商標,因此使用在電視文娛節目上的“爸爸去哪兒”文字不屬于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應依據商標法對在先注冊商標的相關規定尋求保護。因此,申請人所稱的其對“爸爸去哪兒”享有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其次,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形成時間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后,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對“爸爸去哪兒”節目名稱享有在先商品化權益。同時,申請人所主張的知名節目名稱商品化權益,實質上是節目名稱基于節目的知名度和商業信譽,而在衍生行業上具有的與特定主體的對應聯系以及相應的商品價值和交易優勢。本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服務與申請人主張商品化權益的節目領域關聯較弱,難以認定有關服務屬于申請人節目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業范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亦未損害申請人在先商品化權益。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此外,申請人所提交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具有欺騙性,且爭議商標亦不易使公眾對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的影響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爭議商標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屬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項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 娟
孫建新
生茂
2019年03月14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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