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近50萬!母嬰同行需注意【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上訴人金紐曼思(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紐曼思公司)與被上訴人紐曼斯營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曼斯公司)、武漢奧米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米加公司)、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士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三被上訴人因侵害上訴人享有的“紐曼斯”、“紐曼思”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判令共同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及合理費用8.7萬余元,被上訴人紐曼斯公司在其網站、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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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紐曼思”非彼“紐曼思”
金紐曼思公司的控股公司紐曼思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紐曼斯”和“紐曼思”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了第29類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兩注冊商標現行有效,后為了與公司字號“紐曼思”保持一致,在商品上改用 “紐曼思”商標至今。金紐曼思公司認為,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未經金紐曼思公司許可,擅自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即DHA藻油類商品上突出使用“紐曼斯”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該標識與“紐曼斯”商標完全相同,與“紐曼思”構成近似,該行為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故訴至法院。
判決圍繞兩個問題
一是關于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上海知產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市場混淆,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二是“DHA藻油凝膠糖果”與“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是否構成相同商品關系,或至少構成類似商品。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而非所屬科學領域的學術觀點。本案中,被控侵權商品為DHA藻油凝膠糖果,藻油是其主要原料。消費者購買DHA藻油凝膠糖果產品主要目的是攝取該產品中的藻油成分,制成膠囊只是為更適于消費者進行服用,因此,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DHA藻油凝膠糖果與藻油并沒有實質性的差異,兩者構成類似商品。綜上,由于相關公眾普遍認知藻類作為一種水生植物,且DHA藻油凝膠糖果與藻油構成類似商品的情況下,被控侵權商品DHA藻油凝膠糖果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亦構成類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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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圖、文為《母嬰商情》根據文匯網發布文章整理成文,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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