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內幕!中山一老板向市工商局原局長賄送“好處費”140萬元【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中國馳名商標以不當獲得,最后只會損人不利己,做好自己實力什么都不用擔心。
商標事務公司
在代理企業認定馳名商標期間多次行賄
時任中山市工商局局長李德榮
時任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管理科科長鄭嘉寧
數額合計190萬元
記者5月16日獲悉,該商標事務公司和經營者均被判犯行賄罪,公司被處罰金100萬,經營者獲刑兩年半。
一個商標行賄20-40萬元
2006年至2013年,中山某商標事務公司在代理中山多個企業商標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期間,經營者李某為單位謀取競爭優勢的不正當利益,通過時任中山市工商局局長李德榮、時任中山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管理科科長鄭嘉寧在案件入口、材料報送及、馳名商標評定做工作等方面的幫助,使上述商標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
期間,李某向李德榮、鄭嘉寧賄送“好處費”共計190萬元,其中李德榮分得140萬元,鄭嘉寧分得50萬元。
李某行賄共7次,一個商標行賄20萬至40萬不等,絕大多數行賄地點是在鄭嘉寧的辦公室。其中,鄭嘉寧對3筆各30萬的行賄款均分得10萬元,其余則轉交給李德榮。
若是行賄款只有20萬,鄭嘉寧則直接轉交李德榮。此外,鄭嘉寧還單獨收受一筆20萬元的行賄款。
行賄者獲刑2年半
2019年1月8日,市第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商標事務公司、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法院對該公司判處罰金100萬元;對李某判刑2年半。一審判決后,商標事務公司和李某向市中院提出上訴。
李某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有行賄的事實。涉案的7個商標本身已具備馳名的條件,無證據證明在認定中存在瑕疵,未獲取不正當利益。請求宣告無罪。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對于李某行賄的事實,有受賄人李德榮、鄭嘉寧的供述證實,而李某對部分犯罪事實亦有供認,并有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印證,上述證據能相互吻合,足以認定。
近日,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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