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深入,企業對于商標注冊也越來越重視。因此商標駁回時,很多人并不知道為什么原因。
一、商標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1、《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關于國家標志、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等標志,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及存在擴大宣傳和產生不良影響的,有關縣級以上地名及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2、《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僅有本商品的圖形,僅有本商品的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數量及其它特點的;缺乏識別顯著性的;但是,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便于公眾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注意:這里的經過使用,便于公眾識別的,商標審查人員根本無法了解到,也無從了解。只能通過申請駁回復審,遞交所有使用證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材料依法做出公正決定。
3、《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以三維標志申請的,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的;
4、《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已在中國申請注冊或未在中國申請注冊保護的馳名商標,容易給他人造成誤認,不便于識別的。
5、《巴黎公約》也做了禁止性規定:性質具有侵犯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中第三人既得權的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完全是用在商業中表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生產日期的符號、標記所組成的商標,以及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現代語言或正當商務實踐中慣用的符號標記所組成的商標;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騙公眾性質的商標。(注意:這一點應正確的理解為,其商標本身就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有關公共秩序的,而不是說僅僅因為一個商標不符合商標立法的某一項規定即認為該商標違反公共秩序。)另外,公約又規定,對于上述禁止性規定,必須考慮到一切實際情況,特別是商標已使用期間的長短。
注意:必須考慮到一切實際情況,商標審查員無從了解,也根本不可能了解到。只能通過申請駁回復審,將所有實際使用該商標的一切證據材料如實、及時、有效的遞交給商標評審委員會,由該委員會依法做出公正決定。
二、商標被駁回的相對理由:
1、同一類別相同商標的;
2、同一類別近似商標的;
3、同一類別中商標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類別卻是保護同一種商品的;
5、不同類別卻是保護類似商品的;
6、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申請日期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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