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美洲國家
波多黎各有關商標的法律有1923年7月28日指定并經1931年7月、1934年7月和8月修改的商標法,以及1933年5月生效的實施細則。波多黎各是美國的海外領地,它所指定的法律與美國各州的法律的地位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在波多黎各國內可能會發生侵權,即商品的制造和銷售是在個波多黎各境內而并非從國外進口,則當要在當地注冊商標而依法受到保護。另—方面,如果侵權可能發生在國外,并且該商標在美國已經取得了相關的注冊,則沒有必要再進行當地注冊。因為1905年美國商標法第29條規定后者(即波多黎各商標法)可以對侵權行為提供必要的補償,即“包括美國和在美國司法控制范圍內的所有領土都要執行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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