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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關于保護工業產權的中美洲條約》于1989年4月10日在薩爾瓦多生效。
過渡性規定:
1989年4月10日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維持原有的注冊和續展的效力,但隨后的續展應按照條約規定進行。在1989年4月10日以前處于審查中的商標申請 或尚未作出裁定的未決案件依據原薩爾瓦多商標法審理。1989午4月10日之后提交的商標申請按照條約規定審理,對不符合商標申清要求的可以在自通知之日 起2個月內按照條約
規定補正。
2,薩爾瓦多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系列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的注冊申請。
3.薩爾瓦多商標權的獲得基于申請在先的原則,商標權只能通過注冊獲得。
4.商標注冊分類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一個類別提交一份申請。
5.依照原薩爾瓦多商標法申請注冊的商標在提交續展申請時需要重新分類。商品或服務涉及多個類別時,商標注冊人有權就原商標注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的 范圍內提交續展申請。商標注冊審查官將依法按類別核準商標續展申請,并在申請人按類別繳納續展費用后分別按類別頒發續展證明。
6.薩爾瓦多是《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任何標記、文字或文字組合,或者任何其他圖形化的要素,只要其具備顯著性,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便可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某個人或某一企業采用的與該人或企業的名稱或身份緊密相關的標志,可以作為商行字號注冊。
廣告用語是指具有新穎性的,獨創性的短語、圖案以及類似的短語,其目的是用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或引起商品或服務使用者的興趣。廣告用語亦可以申請注冊。
如果一商標的使用人或商標所有人成員依內部協議進行規范,并就其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監控時,那么該商標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注冊。
系列商標無特殊規定,可以在薩爾瓦多獲得注冊保護。
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適用于所有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的注冊,包括成員國和非成員國之自然人和企業。成員國申請人或企業在成員國范圍內享有國民待遇。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要素
(一)含有下列因素的商標不得進行注冊
1.屬于成員國或其他國際組織之旗幟、紋章、徽記或名稱,或未經允許的其他國家之旗幟、紋章、徽記或名稱;
2.紅十字標記和標志以及為成員國認可的其他宗教或福利團體的標志;
3.成員國的拍賣標記、可轉讓票據、商業文件標志以及財務章戳;
4.有悖于倫理道德、公共秩序以及社會風俗的標記;
5.未經許可使用的不屬于申請人本人的名稱、簽字、家族姓氏
及人物肖像的標記;
6.通用名稱、描述性的文字、單一色塊、缺乏新穎性的普通瓶子、原產地指示等;
7.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易與在先注冊商標產生混淆或誤導公眾的標記;
8.以地圖作為惟一要素的標記;
9.任何獲獎的標記;
10.在貿易中、行業中或服務中通常使用的術語。
(二)涉及下列要素的商行字號不得核準注冊
1.未經同意,使用構成或包含其他人姓名的標記;
2.在相似行業中已經注冊的名稱;
3.與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標記;
4,違反倫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會風俗的名稱。
(三)涉及下列要素的廣告用語不得注冊
1.僅僅描述本行業特點,缺乏新穎性的短語;或公認為與第三人相聯系的短語;
2.違反倫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會風俗,或易引入反感的用語;
3.有貶損他人企業的含義或影射他人的用語;
4.引起或容易引起不正當競爭的用語;
5.包含非法使用的商標或商行字號的用語;
6.已經為第三人注冊的商標或易于引起誤解或混淆的用語。
四、申請人資格
在先商標申請人有權獲得商標注冊。商標所有權只能通過注冊才能取得,并以注冊證作為權利憑證。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部門為薩爾瓦多專利商標版權局。
提交申請所需文件包括:
1.委托書,非薩爾瓦多參加的條約或國際組織成員國的申請人必須將委托書文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2.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圖樣20份。
商標申請受理后,商標注冊審查官將對申請文件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是否存在在先注冊沖突商標進行審查。如果商標申請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申請將在官方公告上刊登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任何人可以對公告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異議期不得申請延期。
商標申請經過初步審查和異議期后,商標注冊審查官宣布商標申請人對商標享有獨占權并核準其商標注冊,將注冊商標登記與商標注冊簿上,頒發證明商標所有權的商標注冊證書。
如果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商標版權局申請復審。對復審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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