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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商標法律包括1996商標法案(修訂)和1997商標法細則(修訂)。修改后的商標法包括: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期為10年;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保護延伸到了商品的外形和包裝,引進了邊界措施。
2.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原則。
3.在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商品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和防御商標可依法取得注冊。
4.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5.目前,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根據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商標法律,商標注冊分為A簿和B 簿,與英國的前商標法類似。在A簿取得注冊的商標(非證明商標),至少應當包含以下一種基本要素:
1.以特殊的方式表現的公司、個人或合伙組織的名稱;
2.注冊申請人的簽名;
3.自創的詞或詞組;
4.對產品的特征或質量沒有直接描述性的詞或詞組,或者按其通常含義,不是地理名稱或姓氏的詞或詞組;
5.其他任何具有顯著性的標記,但1-4條中所述的名稱、簽名、詞或詞組除非能證明其顯著性。
在此,“顯著性”指的是能夠用來將商標所有人的產品與其他人的產品區分開來。
注冊當局或法院可能會允許幾個所有人注冊相同的商標或在相同商品或商品描述上注冊一個相似的商標,但是注冊當局或法院會對這些商標加以適當的限制。
另外,人名或肖像作為商標時,注冊當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同意書,若該人已亡故,則應當由其法律代表出具同意書才能注冊。
在B簿注冊的商標應當是那些在商業交易中能區分與商業交易有關聯或可能有關聯的不同所有者全部非關聯或受到限制的已注冊和計劃注冊的商品并在注冊的范圍內使用的商標。根據法律,相同商標不論其是否已經以相同的所有人在A簿注冊,也可以在B簿注冊。
幾個商標在材料上相似,但在使用、型號、價格、質量或產地名稱以及其他非顯著性特點上不同,且這些不影響商標的識別,同時這些商標的所有人相同,則可以將它們作為聯合商標注冊。
如果商標申請與所有人在注冊簿上有記錄的商標相似,且有可能在他人而非申請人使用時造成欺騙或混淆的,注冊局人員可能會要求該商標作為集體商標注冊。集體商標不能分別轉讓。法院或注冊局官員可能會將集體商標的使用或與其極為相似商標的使用視為有效使用。
用來區別在商業交易中經人證明原產地、材料、制造型號、質量、精密度,或其他特點的商品與未經證明的商品的商標將以所有人名義在A簿作為集體商標注冊指定商品,除非所有人指定商品的商標不具備注冊性。
在考慮商標的顯著性特點時,注冊人員和法院可能會將商標限制于某個顏色或幾個特定的顏色。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商標法規定,與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并可能造成欺騙的商標不能注冊。同時,法院認為,不宜注冊的商標,違背法律或道德以及可能造成惡劣影響的商標不能作為商標的一部分或全部注冊。
對于有以下情形的商標,注冊當局將不予核準注冊。
1.在商標中出現諸如“專利”、“已獲專利”、“已注冊設計”、“版權”、“仿造系偽劣產品”等字樣的;
2.女王或王室成員的肖像或其彩色模擬像;
3.“紅十字”、“維也納十字”,維也納代表標志以及其他紅色十字,以紅色為背景的白色瑞士聯邦十字,以紅色或類似顏色為背景的銀色十字;
4.未經授權使用的條約國國旗、徽章或其他州際的標徽,條約國用來控制和授權的官方標記或印記以及任何模仿或與這些標記類似的標志;
5.國際或國際間組織的徽章、旗幟、縮寫、名稱以及其他標志也同樣受到保護。
四、申請人資格
根據法律,首先使用商標的
人,以及已經使用或準備使用商標的所有人均有權申請注冊商標。另外,在英國或與英國簽有互相保護商標的協議的國家已經提出商標申請的申請人若在6個月內在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提出申請,可以享受優先權。
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將無權對在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商標注冊日之前的侵權要求賠償損失。
任何非所有人都可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作為商標在所有或任一注冊商品上的使用人備案。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代理人委托書(簽字即可);
2.申請書(應注明商品類別);
3.6個圖樣和印版(商標是普通印刷體的除外);
4.申請優先權時需提交一份6個月內在協議國首次提交申請的證明,要求用英文翻譯。如果申請轉讓,需提交轉讓協議及英文翻譯。
(二)審查和公告
注冊當局收到申請后,將就是否有在先的相似商標進行審查。若發現在先商標,當局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駁回注冊。申請人可以在1個月內作出答辯或要求舉行聽證會,否則其申請被視為自動放棄。注冊當局可以有條件地核準商標申請或要求申請人放棄專用權。
若因申請人未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使申請自申請日起12個月內未完成相應手續的,注冊人員將會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的14日內未作出答復,申請將視為放棄。對于官方公函的答復時限一般為一個月,注冊人員可以經判斷作出適當的延期。
對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將在公告上刊出。
除了商品清單,對于注冊當局的裁定,申請人均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復審。
(三)異議
有意提出異議的人可以在商標刊在官方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延期)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并附上異議的理由。異議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當局交由申請人在1個月內作出答辯。答辯后由注冊當局舉行聽證會并作出裁定。異議裁定可以提交復審。
(四)注冊
商標所有人取得注冊商標是其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所有人可以將有效商標的專用權授予他人在與注冊商品有關的商品上使用。商標未經注冊的,無權就商標侵權賠償提起訴訟。
當商標的使用改變時不強制注冊也隨之改變。
六、商標的有效期和續展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規定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每次續展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有6個月的寬限期。在6個月寬限期內還未繳納規費的,注冊當局將其商標注銷。
注冊商標因未繳費而注銷后1年內,注冊當局將不核準新的相似商標,但能證明注銷之前商標已連續2年沒有使用的除外。
申請續展,應當附上代理人的認證書,如果該代理人沒有備案。
商標的使用包括在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或商標的印刷或其他可視性方式。
如果不是善意地使用或善意地使用該商標長達5年注冊可能會被撤銷。經注冊人同意使用的注冊商標能被所有人使用。
以原始語言使用的商標可以作為使用要求的證據。
七、轉讓和許可
經轉讓或其他法律手段獲得注冊商標的人,必須在商標局登記備案。注冊人員可能會要求非善意地轉讓商標進行公告。備案時需提交轉讓協議。
商標可以與其或不與其業務一起轉讓。沒有備案的轉讓文件將不能作為商標在法庭上的證據,除非法庭有相反規定。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法律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將其商標名下的商品的部分或個部有條件或五條件地許可他人使用。許可使用應當在注冊當局備案后才有效力。在 此情況下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視為商標注冊人的使用,商標若受到侵權時,注冊人可以采取行動;注冊人不采取行動的,被許可人可以采取行動。許可使用的備案 申請應當附上被許可人和商標所有人雙方簽署指明二人特殊的關系,許可使用的商品、許可條件以及許可協議復印件。
八、撤銷
法律規定,任何利害關系人均可向法院或注冊當局對一注冊商標提出權利要求。法院或注冊當局既可以對這樣的請求予以接受并在注冊簿上作出相應的改正,也可以駁回這樣的請求。
在A簿的注冊自注冊日7年后,除非其有欺騙行為,或包含不道德及誹謗性事件,或其使用易引起欺騙或混淆的,否則全部有效:
九、第三方權利任何注冊不能干預第三方對其名稱、商業地點或其前任人名稱或商業地點善意的使用,也不得干預第三方善意的對其產品品質特點的描述。
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無權干預或制止任何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似的跟商品有關的商標或與其有關或與其前任人在商業中連續使用的商標,只要該商標的使用先于注冊人或其前任人的注冊或使用日期。
十、海關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海關有權扣押對注冊商標侵權的產品,只要接到有關商標具體描述的指令。該指令在發送之日起四年內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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