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美洲國家
危地馬拉商標法規主要依據1975年6月8日在危地馬拉生效的《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的規定。該協定廢除了危地馬拉、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成員國中的國內立法而建立了一套統一的法令對本區域內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進行保護。但依據條約提出的商標申請文件必須符合各成員國內關于商標申請形式審查的規定。
過渡性規定:1975年6月18日以前依據原危地馬拉商標法規定而進行的商標、商行字號和廣告用語的注冊維持原有的注冊效力和續展期限,但隨后的續展申請必須依據《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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