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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1993年10月29日安第斯集團(包括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哥倫比亞和秘魯)簽署的關于工業產權共同制度的第344號決議取代了于1992年8月5日在委內瑞拉發生效力的卡塔赫納條約第313號決議。第344號決議下的商標法規定,經委員會通知后,允許上述國家通過各國之間的協議或法律認證施行自己的工業產權。
法律規定建成世貿組織的馬拉客什協議已經成為委內瑞拉的法律。該協議的第一條中規定了附件一,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是協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經核準的法律規定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由于沒有提及其他日期,整個協議從該日起生效,包括正式出版物法(第二章)和民法(第一章)。這樣,在委 內瑞拉生效并施行的知識產權法有:巴黎公約以及Trips;安第斯第344號決議;1995午委內瑞拉工業知識產權法以及安第斯第313號決議規定。
過渡條文:先前法律授予的商標權在原期限內繼續有效。但是,這些商標的使用、要求、享用、許可、續展以及延伸保護都必須遵循新法。
2.依照上述條約,委內瑞拉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原則,商標取得注冊是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惟一途徑。
3.在委內瑞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依法申請注冊。另外,商業口號也可以申請注冊。
4.委內瑞拉采用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委內瑞拉是卡塔赫納條約(安第斯集團)(安第斯集團現在包括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和委內瑞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委內瑞拉法律規定,商標即任何被制造者或者商人用來把自己的商品或與其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并易于辨認的標記。商業口號即用來補充商標的文字、短語或圖標。可注冊商業口號。
集體商標即任何能區別原產地或與注冊人控制使用商標的其他企業有共同特點的商品或服務標記。合法團體的生產商、制造商、服務提供商、組織者或團隊成員可能要求注冊集體商標以區分那些不屬于這些團體、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
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具體地方的稱謂或者某個具體地理區域的稱謂。原產地名稱是用來指定產自這些地區,并因這些產區地理環境中的自然或 人文因素而具備某些特有品質和特點的產品。當擁有合法權益的生產商、開采工、制造商或工匠或與此相關的公共權威提出要求時,商標局就可能宣布國家區域的原 產地名稱保護。若第三方國家是協議中的成員國或以成員國互惠方式對待,則第三方當局也將宣告這種原產地名稱保護。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按照條約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不符合商標的定義的;
2.包含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本質特征的;
3.包含了用來改善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和作用,或提高或改變了商品或服務的內在價值的表現形式的;
4.僅僅包含在商業中用來識別或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其他事實和特征的標記和名稱的;
5.僅僅包含在日常生活或商業中通常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和名稱的;
6.未與其他任何特殊形式相結合的單一顏色;
7.違反法律、道德標準、公共秩序和普遍接受的行為準則的;
8.有可能欺騙商業組織或公眾,特別是就商品或服務本身的來源、性質、生產方法、質量和功用造成欺騙的;
9.抄襲或模仿原產地名稱,或包含可能造成誤認的本國或國外地理名稱的;或就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質量或特征引起公眾誤認的;
10.抄襲或模仿業經正式承認的國際或國際組織的名稱、徽標、稱呼或其縮寫的,或未經國際或國際組織的承認使用這些名稱、徽標、稱呼或其縮寫的;
11.與技術標準相同的,除非是由國內權威代理機構負責的技術標準和質量;
12.抄襲本國或外國的法定貨幣的名稱或其他商業文書的章戳、印記、稅章等標記的;
13.包含受保護植物品種或由這種品種衍生的指定名稱。
(二)在涉及第三方權利時,有下列情形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與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務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并可能引起誤認的;
2.與受到安第斯集團成員國法律保護的商業名稱相同或相似并可能引起誤認的;
3.與已經注冊的商業口號相同或相似并可能引起誤隊的;
4.構成對在委內瑞拉國內、提供互惠條件的國家區域和國際貿易伙伴、利益團體或第三方已經注冊并馳名的商標的全部或部分的抄襲、模仿、翻譯或復制的;在此情況下,不論商品或服務是否都在同一類別,此條款都將適用;
5.與已經注冊并馳名的商標極為相似并造成混淆的,在此情況下,不論商品或服務是否都在同一類別,此條款都將適用;
6.包含自然人的全名、姓氏、筆名、簽名、模擬像或肖像,除非經過本人或其繼承人同意,并遵守國內的法律規定;
7.未經同意,包含他人擁有版權的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人物的名稱的。
指代相似商品或商標的商業標語或對上述產品或商標造成損害的文字將不予注冊。
(三)原產地名稱在下列情況下將不予宣告
1.不符合前述定義;
2.違背習慣和公共政策或在商品的產地、性質、制造方法或品質特點引起誤導的;
3.用來區分產品的通用名稱,而這些通用名稱不論是專家還是大眾都可以理解的。
四、申請人資格
法律沒有對申請人的資格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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