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四十一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或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更正的錯誤僅限于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中的名義、地址、商品等項目個別文字錯誤,不涉及實質性內容。申請人/注冊人及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更正申請,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
二、辦理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三、辦公地址及時間
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郵編:100055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6:30
咨詢電話: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登記注冊大廳
四、辦理流程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五、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3.商標注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申請文件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譯本。
4.對變更完成的變更后注冊人名義、地址進行更正的,應同時交回《變更證明》原件。
5.對轉讓完成的受讓人注冊人名義、地址進行更正的,應同時交回《轉讓證明》原件。
6.錯誤信息更正使得《商標注冊證》發生變動的,應同時交回《商標注冊證》原件。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一份申請書填寫一個商標申請號(注冊號)的更正申請事項,并在申請書“更正事項”一欄中注明申請更正的項目和內容;同一申請人同時提交多份相同內容的更正申請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請中提交更正證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請須在申請書顯著位置載明更正證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請的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6.辦理商標申請人名義/地址更正的,應當填寫該商標的全部類別。
7.更正內容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更正事項應當注明申請更正的項目和內容。
8.需重新制發證書文件的,應選擇“是”,并附送有誤的商標注冊證或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等文件原件。
9.共有商標申請更正商標/注冊事項,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10.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六、繳納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更正費為250元人民幣。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七、注意事項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以上內容于2016年12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