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審批程序
1.專利審批程序
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步審查、公布、實質審查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步審查和授權三個階段。
2.對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3.答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
(1)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問題,分類逐條答復。答復可以表示同意審查員的意見,按照審查意見辦理補正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不同意審查員意見的,應陳述意見及理由。答復時應注明申請號、發文序列號、所答復的通知書名稱、發文日等。
(2)屬于格式或者手續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過補正消除缺陷;明顯實質性缺陷一般難以通過補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數情況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屬于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申辯和陳述意見。
(3)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補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修改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4)答復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文件。一般補正形式問題或手續方面的問題使用補正書,修改申請的實質內容使用意見陳述書,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意見,進行申辯時使用意見陳述書。
(5)答復法律手續類通知書時,除了消除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還應當重新提交相應的法律手續文件。例如:答復著錄項目變更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時,除了按照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外,還應重新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未繳納或繳足變更費的,繳納變更費的同時應當重新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答復辦理恢復手續補正通知書時,應當消除權利喪失的原因,并重新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
4.意見陳述書
關于繳納專利費用的意見陳述書
意見陳述書
復審、無效程序中意見陳述書
5.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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