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奧林匹克數學》一書使用“奧林匹克”字樣的函
商標函(2003)50號
新聞出版總署政策法規司:
你署2003年9月3日《關于請明確〈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調整范圍的函》(新出法函[2003]013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為商業目的或潛在商業目的,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銷售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均屬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行為。
國際數學奧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Mathematical Olympiad ,簡稱IMO)、國際物理奧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Physics Olympiad ,簡稱IPHO)和國際化學奧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Chemistry Olympiad,簡稱ICHO)是世界上規模和影響較大的中學生學科競賽活動,該名稱經過長期使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奧林匹克標志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在書籍上把“奧林匹克”或“OLYMPIC”等字樣與“數學”、“物理”、“化學”(含英文)連用,不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