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標字[2001]第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標注冊、轉讓、變更、續展等有關商標注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標注冊、轉讓、變更、續展等有關商標注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商標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審查決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或者裁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決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評審并作出決定、裁定。
三、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在2001年12月1日前發生,且持續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為發生時間分別適用修改前后的《商標法》處理。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職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