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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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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


(1985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1月19日中國專利局公布,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對于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無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可要求在指定期間內附送中文譯本。

  第五條 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和自治區轄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七日,其他地區滿十五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請人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除申請人能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一十月內,可以說明理由,請求順延期限。但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句、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除外。

  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要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附具有關的證明。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防科技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應當根據該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外,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需要保密的,專利局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附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期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將其與他人簽定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所稱的專利代理機構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專利事務所和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專利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專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是單位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六)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為代表人。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還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使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除發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性質需用其他方式和順序說明的以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撰寫:

  (一)發明或者使用的新型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使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參考作用的現有技術,并且引證反映該項技術的文件;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清楚、完整地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點或者積極效果;

  (七)如有附圖,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繒在一張圖紙上,每幅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編號,并且按照順序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十細節。

  同一申請中使用的附圖標記應當前后一致。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未提及的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之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插圖。除有絕對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述”的用語。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可以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記載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的技術特征。

  引用一項或者幾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

  第二十二條 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需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現有技術中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密切相關的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簡明語言,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與前序部分說明的特征一起,構成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十獨立權利要求,并且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需要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可能時把編號寫在句首;

  (二)特征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部分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

  引用兩項以上其他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互相引用。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或者說明發明、實用新型的一幅附圖。全文以不超過200個字為宜。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在請求書中寫明該微生物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和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提交日期和保藏編號,并且附具該單位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請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9 厘米×27厘米。

  申請人可以就每件外觀設計提交不同角度、不同側面或者不同狀態的圖片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每幅圖片或者照片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的角度、側面和狀態,并且在圖片或者照片背面的左、右上方分別標上順序編號和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八條 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并且在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請求保護的色彩。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第三十一條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且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專利局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五個月內提交受理該項申請的國家給予的申請號。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一項專利申請要求兩項以上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申請專利的,專利局認為有疑義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或者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兩項以上不能包括在一十權利要求以內的同類產品、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談方法的專用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使用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專用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七)方法和直接使用該方法制造的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并且在請求書中寫明使用每件外觀設計的產品。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應當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圖片背面的左下方。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復審的審查員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專利申請的公正審查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委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中缺少請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在發明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而無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銷“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銷“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九條或者第四十條規定的公告前的任何時候,或者在公告后,專利局認為有提出分案申請的正當理由的時候,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的請求,自行將其申請分為幾個申請。

  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將其專利申請分案;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但不得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第四十四條 經初步審查,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明顯不符臺專利法第十八條、十九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后,專利局仍認為明顯不符合前款所列各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

  (一)請求書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以及權利要求書不符合規定的;

  (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摘要的;

  (四)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不符合規定的;

  (五)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而未提交委托書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補正的事項。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期滿不補正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申請經補正后,仍然不符合專利法或者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之后,除予以駁回的以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審定公告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且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且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自申請日起十五十月內,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異議提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主動提出修改。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二條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至申請公告前,或者在對異議提出答復時,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修改的,不得變更外觀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三)依照專利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四)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五)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提出異議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專利的發明不符臺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三)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無權申請專利,或者申請的主要內容是取自他人的說明書、附圖、模型、設備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經其同意的;

  (四)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規定的;

  (五)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提出異議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

  (二)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定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三)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無權申請專利,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或者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設計、圖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經其同意的;

  (四)對申請的修改,變更了外觀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的。

  第五十六條任何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異議書一式兩份,并且說明異議的理由。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異議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異議書,應當通知異議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的,被視為未提出異議。

  異議書中未寫明反對受予專利權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或者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和法律專家組成,其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出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且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申請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但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份。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該期限內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原審查部門提出意見,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其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隨時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做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后,應當通知申請人于兩個月內繳納專利證書費并且領取專利證書;申請人期滿未繳納專利證書費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文件。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第六十六條 親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該期限內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

  請求無效宣告的理由適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被視為無反對意見。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或者任何專利權人依照第五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予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該單位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并且附具未能以臺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定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任何單位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請求給予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該單位具備實施條件的說明文件一式兩份。

  專利局在受理強制許可請求書后,應當通知有關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被視為無反對意見。

  專利局在對強制許可請求書和有關專利權人的意見進行審查后,應當作出決定并且通知請求人和有關專利權人。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且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在收到請求書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且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第十六條所稱的獎勵,包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對上述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05%~0.2%,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所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第六十條和本細則所稱的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的時候,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前款規定準用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第七十八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區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七十九條 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應當由發生侵權行為地區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

  (三)專利權期限的續展;

  (四)專利權的終止和無效;

  (五)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六)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借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請求書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

  (三)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該項申請

  (四)發明專利申請的審定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公告;

  (五)專利申請的駁回;

  (六)異議的審查決定和專利申請的修改;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終止;

  (九)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十)專利權的轉讓;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權期限的續展;

  (十三)專利申請的撤回、視為撤回和放棄;

  (十四)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五)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情況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和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復審費和異議費;

  (三)年費;

  (四)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手續費:專利權期限續展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證書費、優先權證明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和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上述各種費用數額,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匯單上寫明費用名稱、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專利號。沒有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應當注明提出申請的日期。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費用的,以費用匯出日為繳款日。

  第八十四條 申請專利未按時繳納或者未繳足申請費的,申請人可以自提交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或者繳足;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八十五條 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者請求復審,任何人提出異議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的,可以在自提出請求或者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繳納,但繳費日不得超過專利法規定請求實質審查、復審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期滿未繳納的,被視為未提出請求或者異議。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第一次年費應當于領取專利證書時繳納。在授予專利權時已經繳納當年申請維持費的,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當年年費數額補繳差額。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以及繳納的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的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續展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的,應當在專利權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請求,并且繳納續展費;期滿未繳納續展費的,被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個人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

  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布的專利申請案卷、專利登記簿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文件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或者其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提交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或者物品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和發明創造的名稱。郵寄文件或者物品必須掛號。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應當整齊清晰,不得涂改。紙張只限使用正面。

  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繒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