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法律法規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七十五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申長雨
2017年2月28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的修改
刪去第一項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刪去第二項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將第三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二、第四條的修改
刪去“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中的“國家知識產權局”;
將第一項修改為:
“(一)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第二項中增加“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將第四項修改為:
“各級知識產權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刪去第五項中的兩處“建議”。
三、第五條的修改
將本條修改為:
“采取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處理措施前,必要時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四、第六條的修改
將“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修改為“各級知識產權局”。
本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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