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覽會標志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博覽會標志的保護,保障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備案申請,根據《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根據《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負責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申請標志備案,可以直接向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四條 申請世界博覽會標志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書件:
(一)按照商標局規定書式填寫的備案申請書。
(二)世界博覽會標志圖樣5份。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分別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附代理人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標志符合《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申請人對商標局有關世界博覽會標志備案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復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