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法律法規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五十九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 長 田力普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截至2010年11月底的現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
一、對與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2001年12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21號公布)第十三條第四款,予以刪除。
二、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3件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1),予以廢止。
三、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2件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2),宣布失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3件)
2.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宣布失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2件)
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3件).doc
附件:2.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宣布失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2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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