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法律法規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四十六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審查指南進行修改。現將審查指南修改公報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田力普
二○○八年二月二日
審查指南修改公報
第1號
一、關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將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節修改為:
“2.3 期限的計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8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專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發出的通知書,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該通知書的指定期限為兩個月,則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假日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周休息日,國家公告調休的,以調休后的日期為準。例如,某一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2007年10月30日,其繳納申請費的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08年1月2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又如,某一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2007年12月6日,其繳納申請費的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08年2月13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2008年2月6日—12日放假)。”
上述修改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關于第五部分第七章修改的說明
審查指南原規定是根據當時國家有關節假日放假規定對期限計算作出的說明。由于國務院于2007年12月14日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作為假日,并將勞動節放假天數減為1天,所以有必要對原規定進行修改。
修改后的規定通過援引有關行政法規的相應條款,更清楚地說明了法定節假日的確定依據,也更加具有穩定性,在將來有關行政法規作出修改時可以不必再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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