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法律法規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三十六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特制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景川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采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一)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專利申請文件撰寫;
(三)專利申請手續、審批程序及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準及復審與無效。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利代理人的代表組成,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六個月之前發出通知,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制定并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 各考點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成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承辦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設置考場、組織考試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試資格不滿三年的。
第八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標準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九條 各地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以及有關機構、組織可以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但是不得強制性地要求考試報名人員參加培訓,不得強制性地要求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條 參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出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出題、審題人員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一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的,由監考人員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試資格的處理決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答題卡或者答卷,傳遞答題卡或者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的;
(三)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試工作人員改動答題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考試成績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確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五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關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試卷運送和保管、考試規則、監考、閱卷、成績核查的具體考務規則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以及考務規則的要求,進行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各項工作。參與出題、試卷運送和保管、監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公平、公正。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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