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1. 什么是商標?
商標指商業中可用于將一家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與其它企業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區別的任何符號,其權利人對其享有專有權。
2. 什么是產品/商品或服務?
產品/商品:任何可交易的物品。
服務:根據人類需求而提供的活動。
《商標注冊用國際商品與服務分類尼斯協定》(英文版)用于確定商標的保護范圍。
3. 為何要保護您的商標?
產品或服務商標可能等同于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并可能成為一種能增值的具有貨幣價值的資產。若不申請保護,則他人可能會從您的投資中獲益。獲得全部權利的唯一辦法就是將其注冊。
4. 什么是歐共體商標(“CTM”)?
歐共體商標是一種用于在歐洲共同體范圍內識別和區別相關商品或服務的符號,由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協調局”)根據《歐共體商標條例》(“CTMR”)(英文版)進行注冊。
5. 為何選擇注冊歐共體商標?
歐共體商標系統是一個統一的注冊程序,它賦予權利人在歐盟27個成員國內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6. 通過注冊歐共體商標可獲得哪些保護?
歐共體商標授予其權利人排他性的商標權。該權利人有權阻止任何第三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在商業活動中,在相同或近似產品上使與其注冊的歐共體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
詳情請訪問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的官方網站(英文版):
第9條:歐共體商標所賦予的權利 (英文版)
7. 是否可以把歐共體商標的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成員國?
不可以,歐共體商標具有整體性。歐共體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范圍內有效。注冊申請和隨后的注冊將不可分割的自動延伸至27個歐盟成員國 (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把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成員國是不可能的。
8. 如果不需要在整個歐盟范圍內獲得保護,商標是否可在各個歐盟成員國內進行單獨注冊?
是的,可以單獨申請并獲得國家注冊。但是如果該注冊之前曾被協調局駁回過,則該商標可能無法在那些對其歐共體商標的注冊存在異議的國家里獲得成功注冊。
9. 歐共體商標超越成員國的國家商標么?
歐共體商標系統不影響歐盟成員國的國家商標系統(目前就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而言,為比盧荷商標系統)。
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申請單獨成員國商標
注冊或歐共體商標注冊,也可以二者都申請。大批現有的、已在成員國獲得注冊的商標仍然有效。
是完全依賴歐共體商標的保護,還是同時獲得成員國商標和歐共體商標的雙重保護,則完全取決于商標申請人和所有人的戰略需要。
但是,如果成員國的商標注冊先于歐盟商標的注冊,那么成員國商標享有在先權,反之亦然。
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局不會主動審查上述在先權利。只有在先權擁有人可以提出請求,即或者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或者基于相對理由于歐盟商標注冊后申請宣告其無效。
10. 何種標記可注冊為歐共體商標?
歐共體商標可以由能以書寫方式表示的任何標志,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包裝組成,只要這些標志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
因此,可被注冊為商標的標記包括:
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單詞的組合;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彩色圖形標記;
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三維立體標記;
聲音標記。
商標申請須包含一份所申請商標的商標圖樣。
11. 哪些商標不能注冊為歐共體商標?
盡管符合商標的定義,但若適用如下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則不能注冊為歐共體商標:
缺乏顯著性的商標;
僅由在商業活動中可用于表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日期的標志組成的商標,或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僅由日常習慣用語或由商業誠信慣例中通用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標;
帶有欺騙性質的,例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商標。
其它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可能涉及產品形狀、酒精飲料原產地、農產品和食品原產地,及特定官方標記等因素。
對于缺乏顯著性的商標,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等的商標,或已在日常習慣用語或由商業誠信慣例中通用的標志組成的商標,如果能證明該商標已經通過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取得顯著性,則異議可以被駁回。
基于以上理由被駁回的商標不會被公告。
12. 歐共體商標的注冊程序是怎樣的?
歐共體商標的注冊程序是一個包括以下三個主要環節的審查過程:
審查申請材料和申請標記,以確定是否受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公告。
截至注冊的程序,可能包括異議程序。
程序的第一步開始于受理申請,申請要么被協調局直接受理,要么通過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形式
審查后,若標記可被接受為商標,商品或服務單將被翻譯成歐盟所有官方語言。
申請人可以在付費的前提下在成員國進行相同或近似商標檢索。至于歐共體商標檢索則包含在申請費之內。
此后,該商標將首次公告在歐共體商標公報(CTM Bulletin)的A欄內。
首次公告后,在先權利人可在公告后的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若無異議發生,則進而公告在歐共體商標公報的B欄內,并頒發注冊證書。
在歐共體商標程序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上訴!
13. 歐共體商標一旦被公告,是否就意味著其將獲得注冊?
若適用相對理由駁回,則不能獲得注冊。
下述情況構成在先權利:
在先歐共體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
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
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于《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注冊;
在一個成員國內有效,用于貿易并且影響力超越本國范圍的非注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在一個成員國內的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一個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通常會被駁回。
應該注意的是:駁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家,那么此歐共體商標就可能無法獲準整體注冊。例如:如果僅在一個成員國有相同商標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那么此商標會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而被駁回。
14. 歐盟商標的注冊成本是多少?
以下為適用于歐盟商標申請服務的完整費用列表:
收費事項
費用
個體商標的基本注冊費——電子申請
€900
個體商標,超過三類每增加一類
€150
集體商標的基本注冊費
€1800
集體商標,超過三類每增加一類
€300
國家商標檢索報告
€144
異議
€350
變更商標圖樣
自2005年5月27日起免費
個體商標續展
€1500
電子續展
€1350
個體商標,超過三類每增加一類
€400
集體商標續展
€3000
集體商標,超過三類每增加一類
€800
因延期支付續展費或延期提交續展申請而需要支付的額外費用
25%(最高€1500)
申請撤銷或宣告無效
€700
上訴
€800
恢復原狀
€200
申請轉換為國家商標
€200
全部或部分商標注冊申請的轉讓
自2005年5月27日起免費
全部或部分已注冊商標的轉讓
自2005年5月27日起免費
商標許可的注冊,或與已注冊歐共體商標或商標注冊申請有關的其它權利的注冊
€200(最高 €1000)
撤銷商標許可注冊或其它權利注冊
€200(最高 €1000)
變更已注冊歐共體商標
€200(最高 €1000)
出具商
標申請副本、注冊證副本或登記摘錄副本
未認證副本為€10/認證副本為€30
文檔查詢
€30
出具文檔副本
未認證副本為€10/認證副本為€30,超過10頁時每頁加收€1
文檔信息通信費
自2005年7月25日起,僅為€10
回顧是否退還程序費
€100
連續處理費
€400
注冊商標分割公告
€250
15. 歐共體商標系統的法律依據包括哪些?
與歐共體商標有關的主要法律規定涉及三個歐共體條例,即:
歐盟理事會第207/2009號條例(英文版),發布于2009年2月26日,通常被稱為“基本條例”或“CTMR”;
歐盟委員會第2868/95號條例(英文版),發布于1995年12月13日,用于實施第40/94號條例,通常被稱為“實施條例”或“IR”;
歐盟委員會第2869/95號條例(英文版),發布于1995年12月13日,對主管局收取的費用進行規定,通常被稱為“費用條例”或“FR”。
除上述三項條例外,1996年2月5日,歐盟委員會還推出了第216/96號條例(英文版),規定上訴委員會的程序規則。
主管局還陸續推出了多個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程序指南(英文版);同時,主管局主席還做出了多項決議并發布了多個通訊。詳情請訪問 www.oami.europa.eu(英語、德語、西班牙語、法語、意大利語)
16. …. 任何因國家特性而提出的額外問題,如“是否可注冊中文字符?”等,待后補充。
17. 未注冊商標是否能在共同體條例或共同體指令的法律框架下尋求保護?
原則上不能。如果發現某個未注冊商標被侵權,商標權人需向有關歐盟成員國尋求協助,而各成員國可能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采取不同的政策,情況也會隨之變得更為復雜,因而建議提前注冊歐共體商標。
18.事先注冊原屬國商標(基礎注冊)是否是注冊歐共體商標的前提?基礎注冊的穩定性會否影響歐共體商標注冊的穩定性?
注冊歐共體商標無需原屬國基礎注冊,商標在國內的穩定性與歐共體商標的穩定性之間沒有任何聯系(與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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