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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體系的優缺點

時間:2018-02-08 17:08:24瀏覽:694

標簽:歐洲國家

馬德里商標體系的優缺點


      越來越多的企業進行馬德里國際體系商標國際注冊,但很多企業對馬德里存在一定的誤區和不了解,為此,我們特地撰文分析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優勢和劣勢。 

一、馬德里注冊的優勢

   1) 體系成員國眾多,并不斷擴大自2004年4月1日起,國際商標注冊體系的工作語言在原英文和法文的基礎上,新增了西班牙文,從而為更多的西班牙語國家加入馬德里體系掃清了語言障礙。2006年9月27日,隨著烏茲別克斯坦宣布加入《商標國際注冊德里議定書》,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加至70個。

   2)費用較低商標申請人在馬德里所有成員國就一個類別申請商標注冊所需的費用是逐一國家申請注冊所需費用的1/10。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的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礎注冊費(黑白商標653瑞郎;彩色商標903瑞郎),二是指定國家的費用,三是本國商標主管機關的費用。國際注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注冊費,因此,指定的國家越多,越合算。

   3) 節省時間從國際注冊日起,如果被指定國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協定書為12個月,依照議定書為18個月)沒有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該商標將在該指定國自動得到保護。中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從向中國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之日起,一般6個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頒發的商標國際注冊證明,其上載明商標的國際注冊號和國際注冊日。當然,該國際商標注冊證明,不是商標被核準注冊的證明,只是表明國際局收到了申請的國際注冊申請,并經審查符合國際局的要求,并已經或者即將把該申請提交給各指定國進行審核。該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準注冊,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準。國際局頒發的國際商標注冊證明的意義在于,該國際注冊號和國際注冊日是其后申請人進行商標的后期指定、變更、轉讓、續展等一系列活動的基礎。

   4) 手續簡單首先,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自行或者通過本國代理組織向本國商標局遞交一份申請,即可指定眾多國家進行申請保護,手續簡便。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后期變更如后期指定、轉讓、變更名稱/地址、續展等手續,均可以通過簡單的單一程序得以實現,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僅憑一個國際注冊證提交一份申請即可辦理前述各種變更事項。

二、馬德里注冊的弊端

  1)注冊國家的局限性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于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系密切的國家,諸如加拿大及東南亞各國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注冊。

  2) 必須以最基礎注冊為前提,有可能造成時間上的延誤馬德里注冊必須以國內商標注冊或者國內商標注冊申請為基礎。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于相同商標的國內注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于相同商標的國家注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早一天申請商標注冊,對任何公司都是至關重要的。但對于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進行商標國際注冊來說,基礎注冊是前提條件,要先在其本國獲得商標注冊,少則需要一年,多則需要兩年,如發生異議等情況,更是不知道需要多長時間。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唯一的辦法,只能是在本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到各個國家去逐一申請注冊。如果本國和目標國都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則可以自本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到目標國提出注冊申請并主張先權。

  3) 無法享受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所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在這些成員國有居所或辦公場所的自然人、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在商標注冊上有權享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6個月的優先權。但是,要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的國外注冊,就無法享受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因為馬德里協定要求以基礎注冊為前提,而要完成基礎注冊,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更不用說在六個月完成了。所以,等基礎注冊完成,早已超出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了。

  4)“中心打擊”原則上面我們已經提到,通過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基礎注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注銷、撤消、放棄或宣布無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而不管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是否已經被轉讓,這項規定被稱為“中心打擊”。很顯然,“中心打擊”原則,是對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人的商標利益的重大“打擊”。本來,商標注冊人想通過馬德里協定節省時間和費用,如果發生“中心打擊”的問題,商標注冊人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即使是通過議定書進行的國際注冊,雖然他在已經注冊的國家的國際商標注冊可以自該商標被撤消之日起三月內,向所指定的議定書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一份申請,并按照各成員國的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將該商標的國際注冊轉換為在該國家的國家注冊,但是,他所花費的費用和時間,可能與當初的期望背道而馳。由此可見,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利有弊。作為這樣一個被廣泛認同和參加的國際商標注冊的協定,其優勢是相當明顯的,但同時,我們又要認識其存在的問題。作為商標申請人,或者作為提供商標注冊建議的商標律師或者商標代理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使用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