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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商標注冊簡介
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此特別行政區的設置,乃是以一國兩制思想為指導,以中國憲法為根據而設立的直接隸屬于中央、受其管轄的特別行政區域。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高度的自治,有自己的立法機關,保留原來資本主義制度,并舉行其本身的普選。
然而,整體說來,香港立法仍須接受中國中央立法監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雖然是具有高度自治的一種地方立法,但它仍然是中國立法體制整體的一部分,與中央立法有著緊密的聯系,并須接受中央立法的監督。
香港商標法是參照英國商標法制定的,與英國同屬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標的注冊基于使用在先原則為主,申請在先原則為輔。香港知識產權署負責香港的商標以及專利一般性事務,其相關法規是完全獨立的。新的香港知識產權法在2003年4月4日開始實施,其中仍保留英國商標法大致的輪廓。但是在新法中,增刪修改了許多部分,值得申請人多加留意。
香港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形狀商標、氣味商標的申請注冊。
在香港,商品與服務分為42類,與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相同。在一個申請之下可涵蓋多于一個類別的貨品/或服務,而其后的費用較第一個類別的貨品/服務低。
根據英國提交的通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自1977年11月6日起適用于香港。
二、香港商標法規之構成經過及內涵
1.1954年第47號商標法令,1955年1月1日起生效;
2.1964年條例,1964年3月1日起生效;
3.1977年法令和條例,1977年11月16日起生效;
4.1984年商標法令,1986年9月1日起生效;
5.商標規則,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
6.1987年商標決議,1987年7月10日起生效;
7.1980年第69號商品說明條例;
8.1986年9月1日實施1984商標法令(已修改);
9.1990年1月3日第1號通告;
10.第44號商標法令,1992年3月1日起生效;
11.現行新商標條例根據香港2003年第31號法律公告(原為2000年第35號)于2003年4月4日生效。
三、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在香港的新商標法例下,并沒有將注冊簿分為A/B兩部;亦沒有A部注冊商標7年后視為有效的假定。在提交申請前,申請人必州考慮幾項因素,為是否可以被注冊的要素:
1.需具有顯著性。有關商標是否顯著,不論是標志、文字或圖畫等,能否明確區別申請人及他人之貨品或服務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如果商標注處認為有關商標欠缺這些特性,便會提出反對。任何新創字或與業務范圍毫不相關的日常用字,均可被認為具有顯著的特性
2.關商標不可以是貨品或服務的描述。若有關商標只是貨品或服務的描述,或只顯示貨品及服務的質素、用途、數量或價值,則商標注冊處可能會提出反對。同樣,使用地理名稱的商標也有可能遭到反對。例如:“FRESH AND NEW'”或“NEW YORK FASHION”。
3.有關商標不可為該行業的通用語言。
4.就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如果有其他人已經注冊或申請注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商標注冊處會就擬注冊標記提出反對。
四、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在新商標法例中,商標注冊處可以根據兩種理由反對某一商標的申請:
1.絕對理由:商標法第11條(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即商標本身是否與商品/服務有描述關系,是否在業內廣泛使用等)。
2.相對理由:商標法第12條(商標是否與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相似)。
如申請注冊的商標中出現某人的姓名或其標志。審查官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該人的認可文件;如該人在近期內死亡,申請人可以從其法定代理人處獲得認可文件。如缺乏這種認可文件,審查官可以拒絕注冊該商標。
單一化學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通用或公認的名稱,不得作為化學物質或制劑的商標辦理注冊。任何事物,如在使用中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或違背法律或道德,或由于其他原因無權受到法律保護,或屬于丑惡事物,將不予辦理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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