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現行臺灣地區商標第1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現行臺灣地區商標法主要架構是建立于1973年,期間雖有多次修正,仍維持其基本章節及條文。2003年5月28日修正后商標法共分10章、94條件,引進許多新制度。地區英文縮寫:TW。
臺灣既不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也不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申請臺灣商標有單一注冊一種途徑。
臺灣不采用國際尼斯分類,有自己的分類。商標權基于注冊。官方語言是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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