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非洲國家
南非的商標制度因歷史原因受英國的影響極大。它的商標法律及整個體系都是緊隨英國模式的。在1993年之前,南非采用的主要商標法律有:1963年的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1971年的商標修正法和1979年的商標修正法。這些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將注冊簿分為A、B兩部制以及在限制商標權利的同時規定了防御商標注冊。1993年, 南非實行了新的商標法。促使南非實行新商標法的動因主要是為了向英國看齊,因為英國將實行新的商標法;并且南非的新商標法與英國的新商標法草案頗為相似。 與舊法相比,新法對南非的商標制度進行了某些根本性的變革。第一,增加了商標的可注冊性,放寬了審查的標準。第二,將注冊簿A、B部合并。第三,拓寬了商標權利的保護范圍。第四,取消防御商標的注冊。 1997年的知識產權法律修正案第38號對南非的商標法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 前南非領地西斯凱于1981年12月12日宣布獨立,沒有自己的商標法律制度及管理機關,目前的做法是,獨立日前及其后在南非注冊的商標在西斯凱有效。與英國不同的是,南非的商標權的保護上更強調商標注冊作為商標所有權的證據。因而遵循的是注冊優先原則。可以在南非注冊的商標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 南非采用的是《南非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對于要求保護的商品,須提交較詳細的商品清單。如果有的商品無法確定類別,則以審查官劃定的類別為準。一份申請可以申報多個類別的商品,但類別越多收費越高。南非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ZA。官方語言為英語。單類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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