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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人的資格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利。
為了防止商標蹭客,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計劃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務范圍。
對于外國人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1.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實際上,申請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國內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營業所的,均被視為“準成員國國民”,可以向日本進行商標注冊申請。)
2.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定;
3.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
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時,很少有因申請資格問題而被駁回的。
二、商標申請和注冊
1.日本國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部門為特許廳(簡稱“JPO”)。
(1)欲取得商標注冊者,必須向特許廳長官提交記載有以下所列事項內容的申請書,并附上必要的圖樣。
①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居所;②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③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及按第6條第2款政令中所規定的商品及服務的分類。
(2)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是立體形狀(包括與文字、圖形、符號或色彩,或它們的組合。)構成的商標(以下稱“立體商標”)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3)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中,僅用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文字(以下稱“標準文字”)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4)在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部分中,與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的框的色彩同一的色彩部分,不視為該商標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圍,且載明附有與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2.商標注冊申請有關表格。
申請書用紙規格為A4(寬21cm、長29.7cm)。
申請文件文字大小為10磅到12磅,需用打字機或文字處理機填寫。
每行最多36個字,每頁不得超過29行,行距不得小于4mm。
頁面余白為上端6cm,左右以及下端2cm,原則上左右余白不得小于2.3cm。
申請文件中原則上不得進行修改。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直接到特許廳受理大廳提交,也可以通過郵寄形式(但一定要以掛號信等可以證明郵寄日期的方法),但一定要在申請文件上填寫郵寄當日的日期。
商標記載一欄的尺寸為8cm2,如有特殊要求,尺寸可以放大到15cm。
在商標申請書中直接填寫商標的時候,務必填寫在商標記載一欄的正中。
申請注冊的圖樣如需粘貼的話,尺寸不得大于商標記載欄,且必須粘貼牢固。
申請文字商標的時候,文字不得超過30字,商標圖樣黑色,字體10磅以上42磅以下,字體應容易識別,縱向文字商標不得超過2例。
在申請立體商標的時候,需提交兩張以上相同比例可以顯示不同角度的照片,尺寸原則上為8cmX8cm,最大不得超過15cmXl5cm。應為不易褪色照片,背景中不得出現其他物體。照片不得折疊,在申請書中不能加注說明文字。
注冊商標時須提交的其他文件:
(1) 說明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生產、制造或使用情況,以及所使用的材料、結構、功效或用途等的文件;
(2) 立體商標進行說明的文件;
(3) 請求適用有關提交申請時限特殊規定的書面聲明;
(4)證明商標申請人為有資格注冊集體商標的法人資格的文件;
(5)證明某商標通過長期使用可以指明商品或服務特定出處,從而具有顯著性的文件;
(6)委托書證明文件等。
3.申請日的確定:如申請在提交后順利形式審查,或經過補正達到特許廳要求時,則該商標申請日為提交日;如接到不受理商標修改通知后30天內,提交另一新申請的話,則該商標將被視為在提交修改之日提交的,原商標別視為駁回。
4.商品或服務的填寫要求:載明分類,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一定要用逗號分開。
5.官方語言:日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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