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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萊索特的知識產權法規最早于1989年以第5號工業產權法令頒布,同年頒布了工業產權條例,1990年1月15日生效。現行調整商標的法律為1993年第22號工業產權(修正)法令。
2.萊索托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馬德里協定成員國,馬德里協定議定書成員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3.商標權的獲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
4.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可以注冊。
5.萊索托采用一件商標涵蓋多個類別申請原則。
6.商品和服務采用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萊索托關于可注冊商標的定義規定得非常廣泛而籠統,即任何能夠區別一個企業商品和服務的可視性符號都可以取得注冊。但是對于商號給予了特殊的保護規定,即 盡管法律和條例規定了商號應該具有注冊的義務,但是在注冊前如果遭到了第三人的非法侵害,商號即使沒有注冊也可以得到保護。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由于萊索托在可注冊商標構成要素定義非常寬泛,因此在定義不可注冊的構成要素方面規定得非常具體,采用了排除法。
1.不能將一個企業的商品和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商品和服務的;
2.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3.誤導公眾,或者在商業中引起對商品和服務的原產地誤認,或者對其特征的誤認;
4.與國家和政府的旗幟、徽記或標志物相同和近似的,與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相同或近似的,除非得到其授權;
5.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和服務上,與萊索托境內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是馳名商標的翻譯;
6.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和服務上,與他人在先注冊的或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而且足以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的;
7.即使申請與已經在萊索托取得注冊并馳名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于非相同或非近似的商品和服務上,如果能夠證明其注冊可以使人與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產生聯系,而且可以證明這樣的使用對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申請人資格
由于萊索托商標權的獲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因此,商標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注冊的人。任何人,只要有意將其商標在萊索托取得法律保護,便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五、商標的申請與注冊
(一)商標申請
申請人向萊索托商標主管當局申請商標注冊,應該提供簽字委托書一份;商標申請書一份,該申請書可以涵蓋多個類別的商品,只要按順序列出即可;4份商標圖樣,不小于3cmx3cm,不大于6cmx6cm;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供公證的商標申請復印件。
(二)審查
一旦商標申請遞交,而且同時繳納費用,商標局的審查官將對根據商標法和條例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對該商標給予公告。如果在公告期內沒有異 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將對該商標給予注冊公告,之后頒發商標注冊證。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注冊,例如要求申請人對其商標做修正,放棄部分專用權,對其商 品做修改,限制商品等。但是申請人可以不接受條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聽審。不接受條件或在2個月內不申請聽審,申請視
為放棄。
(三)上訴
申請人對審查官依法作出的任何決定包括駁回和修改建議不服,都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時間必須是自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
(四)異議
當商標申請通過審查后,審查官決定給予注冊,該商標申請將給予公告。商標公告之日就是異議的開始。自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以該商 標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或者該商標不具有注冊性為理由對其提出異議。異議書副本要轉交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被異議之日起2個月內遞交答辯書,反駁其異議理 由。答辯書副本要轉交異議人。任何一方,異議人或答辯人都可以申請聽審。申請聽審的時間不得晚于遞交答辯書后的1個月。聽審過程中,審查官可以決定是否給 予該商標注冊。如果要求聽審的一方在萊索托沒有居住地或者沒有業務,他可能被要求為聽審費用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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