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美洲國家
古巴現行商標法為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關于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及原產地名稱第68號法令,1936年4月4日頒布的工業產權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時廢除;1983年9月9日第1046號法規(基于對1983年6月13日頒布的科學院第999號法規修訂而成)。
1983年9月9日生效的第1046號法規也適用于該法生效時已經完成的商標注冊或審查中的商標申請,但商標注冊有效期仍為15年,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算起。所有續展申請必須遵循新修訂的商標法的規定,但1983年5月14日以前商標有效期屆滿而提交的續展申請,其續展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截止日期起計算仍維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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