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一、概要
有關商標的法律包括1999年5月4日知識產權法(18/99法令)、176/80法令。
國際條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
二、申請人資格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注冊,非莫桑比克居民申請注冊商標必須指定在該國有居所的代表。
三、可注冊的商標
可以表現的任何符號或符號組合,包括人名、圖形、字母、數字、聲音、產品形狀或包裝、標語、顏色組合及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其他標志。
四、不可注冊商標的要素
可能與他人已經在先注冊引起混淆或聯系風險的標志、只包含用來表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產地或生產時間以及普通表述。其他不可注冊的標志包括:
1. 不屬于申請人的企業名稱、公司名稱、徽章及他人的姓名或肖像,除非獲得權利人同意;
2.未經相關當局許可的莫桑比克國旗、國徽、官方標志、國印、國章或國家其他象征;
3.不屬于申請人的軍徽、榮譽勛章及可能導致混淆的其他官方標志;
4.非法復制的文字或藝術作品;
5.與公共秩序或道德相違背的表述或圖形;
6.虛假表示的產品來源、性質、特征及其用途。
五、分類
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六、要求的文件
1.名稱、職業和地址;
2.指定商品或服務;
3.簽署的委托書;
4.2張商標圖樣。
七、程序
形式審查后,商標申請在知識產權公報上公告,異議期為2個月;異議期滿內如無人異議,則進行實質審查。
八、上訴
上訴初審為民事法院。
九、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每次可續展10年。
十、轉讓和許可
如果不致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產源的誤認,商標可以轉讓。轉讓必須備案.
商標可許可他人使用,但是許可使用協議必須報專利局備案。
十一、標注
注冊商標可標注為“Marca Registada'’或者首寫字母“M.R.”或者?
十二、撤銷
商標注冊后3年內可以以注冊不當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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