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非洲國家
贊比亞保護商標的法律有1965年的商標法和1981年的商標條例。贊比亞商標注冊基于使用在先原則。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1)聯合商標——如果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和申請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審查官會要求將該商標作為已經注冊商標的聯合商標,以此作為該商標獲準注冊的條件。聯合商標不允許單獨轉讓。(2)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用于證明產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點,證明商標在C部申請注冊,證明人為證明商標的所有人。證明人不得經營證明商標所涉及的產品,否則。該證明商標不得注冊。(3)防御商標——如果由一個或多個獨創性的文字構成的商標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該商標可以在D部作為防御商標申請注冊。(4)指定顏色的商標——商標可以指定一種或多種特定顏色,判定該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指定的特定顏色將作為考慮因素之一.未限定顏色的商標,將被視為對所有顏色注冊.贊比亞商標注冊采用的類別近似于國際商品分類,商標只能在特定的商品或特定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贊比亞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非洲區域工業產權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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