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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贊比亞保護商標的法律有1965年的商標法和1981年的商標條例。
2.贊比亞商標注冊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3.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
(1)聯合商標——如果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和申請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審查官會要求將該商標作為已經注冊商標的聯合商標,以此作為該商標獲準注冊的條件。聯合商標不允許單獨轉讓。
(2)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用于證明產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點,證明商標在C部申請注冊,證明人為證明商標的所有人。證明人不得經營證明商標所涉及的產品,否則。該證明商標不得注冊。
(3)防御商標——如果由一個或多個獨創性的文字構成的商標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該商標可以在D部作為防御商標申請注冊。
(4)指定顏色的商標——商標可以指定一種或多種特定顏色,判定該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指定的特定顏色將作為考慮因素之一.未限定顏色的商標,將被視為對所有顏色注冊.
4.贊比亞商標注冊采用的類別近似于國際商品分類,商標只能在特定的商品或特定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
5.贊比亞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非洲區域工業產權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除證明商標外,“商標”是指用于或準備用于有關商品的標志,用來表示在交易過程中商品和該標志所有人或注冊使用人之間的關系。
標志包括圖案、品牌、標題、標簽、票簽、姓名、簽字、文字、字母、數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組合n
贊比亞商標注冊分為A、B、C、D四部,其中A部和B部與英國法律規定相似。在A部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個基本要素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個人或企業的名稱;
2.注冊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簽字;
3.一個或多個獨創性的文字;
4.不直接表示商品質量和特性的文字、地名或姓氏;
5.任何其他顯著性標志。不屬于上述1-4項的姓名、簽字或文字,除非得到注冊官或法院的認可,不得視為顯著性標志。
“顯著性”是指能夠用來區分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
如果將尚健在人士或注冊官認為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標記用作商標,注冊官在審查該商標注冊之前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這個人同意將其姓名或標記用作商標的證據。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與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欺騙或引起混淆,審查官將不予注冊,誠實共同使用人除外。對于違反法律或道德的標志,或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也不予以注冊。
帶有以下字樣或設計的標志不得注冊: “專利”、“已獲專利”、“已注冊”、“已注冊設計”、“版權”、“已在政府文書部門登記”以及其他類似內容的文字,總統的標志, “紅十字”或“日內瓦紅十字”的文字,日內瓦和其他紅色十字標志,紅底白色或銀色的瑞士聯邦十字標記,或其他類似顏色的此類標記,贊比亞軍隊的標記或與之近似易造成誤認的標志,贊比亞國旗標志,“總統”、“共和國”或“贊比亞”之類的字樣,以及其他容易使人認為申請人已經或剛剛得到總統或贊比亞政府授權或恩賜(不管是否真正得到)的字樣或設計。
贊比亞的國旗不得注冊,但是,其他國家的國旗可以注冊,審查官此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已獲得其他相關國家同意的證據。帶有任何人名或人的標記的商 標申請注冊時,審查官如果要求,申請人應當在審查之前提交相關人已同意其申請注冊的證據,如果這個人已經死亡,則需征得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服務商標不得注冊。
四、申請人資格
商標的最早使用人有資格申請注冊。
對于已經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標主張所有權的人可以申請注冊。
如果申請人在公司即將成立之前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該商標,只要其在商標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或者在審查官允許的延長期限內打算將商標轉讓給該公司,便可以申請注冊;或者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同時將某個人作為使用人一并提出申請的,也可以申請注冊。
商標所有權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登記為該注冊商標全部或一部分商品的注冊使用人。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所需文件
1.簽字的委托書;
2.商標電版(普通文字商標不需要);
3. 申請優先權的,必須在提交申請時予以聲明并在6個月內提交經公證的基礎申請復印件,非英文的還需提供英文翻譯。
(二)注冊程序
審查官收到注冊申請后將對近似商標進行查詢,如有反對意見,將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2個月內予以答復或申請聽證,否則,將視為放棄申請。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 接受申請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放棄專用權。
(三)辦理中請程序的期限
如果由于申請人的過錯,在提交商標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未辦理完申請程序,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14天內或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否則,將視為放棄申請。
(四)商標公告
商標注冊申請可以在核準之前也可以在核準之后在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告,審查官對其附加的條件或限制應一并公告。
(五)商標異議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式2份。申請人在收到審查官送交的異議理由書副本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提交答辯書。證據提交后舉行最后聽審并由審查官作出裁定。對審查官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
(六)上訴
對審查官的任何要求或決定都可以向法院上訴,對法院判決還可以上訴到高級法院。上訴期限為3個月或者為法院或高級法院允許的其他更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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