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1、前越南共和國(南區越)和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于1976年7月6日正式統一,組成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實施的法律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標法,1989年2月11日頒布的保護知識產權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頒布的政府法令。越南注冊商標采用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相結合的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的注冊申請。
2、越南已分別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締約國,于1949年3月8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2006年7月11日加入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3、根據實務經驗,申請商標如為純中文商標,最好加上拼音,否則會因不符合其規定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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