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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法國是 世界上最早制定和實施商標法律的國家之一,自1857年月23日第一部商標法問世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商標立法的歷史。1964年12月31日的商標法接替 1857年法實施了25年后,由1991年1月4日第91—7號法令通過的新的《法國制造業、商業和服務業商標法》取代。隨后,該法又再次修改,于 1994年8月4日經第94665號法令通過生效并實施至今。
2.法國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
3.法國接受對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
4.在法國,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 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5.法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同時也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以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法國商標法將商標稱之為:“一種能以書寫描繪表示的,用于識別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具有顯著特征的由下列要素構成的商標可以注冊:
1.文字、組合文字、地理名稱、姓氏或筆名、數字、字母、首字母、縮略詞等任何形式的名稱;
2.聲音標記,如聲音,音樂語言;
3.圖畫、標簽;戳記、花邊圖案、立體形狀、浮雕、全息圖像、圖形、合成圖像、特殊的外形(尤其是產品或產品包裝的外形或表示某種服務外形)、條紋;顏色的特殊調配、組合或細微差別。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不具備商標顯著特征的名稱或標記
1.在公共用語或專業用語中,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常用、通用及必要名稱或標記;
2.用來表示商品和服務的一種特征,尤其涉及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商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標記或名稱;
3.那些僅由表示商品性質或功能的外形構成的標記或表示商品主要價值的標記。
(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名稱或標記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所示的禁用標記;
2.違背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以及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記;
3.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產地來源方面產生誤解的標記;
4.有損于在先權利的標記。這些在先權利主要有以下八種:
(1)已經在先注冊的商標或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所指的馳名商 標;
(2)可能在公眾中引起混淆的公司名稱或稱號;
(3)可能在公眾中引起混淆的在整個法國境內知名的商號或商店字號;
(4)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
(5)版權保護的權利;
(6)受保護的工業外觀設計;
(7)第三人的人身權利,尤其是姓氏、筆名和肖像;
(8)地方實體的名稱、形象或聲譽。
四、申請人的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無論其對想要注冊的商標是否使用過,均可以提交注冊申請。
商標權利可以以共有形式獲得。
第一個申請人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國家的公民,不論其商標在本國是否申請或注冊,均可以在法國提交注冊申請。)
在法國領土上既無住所又無營業所的非巴黎公約成員國國家的外國申請人,提交申請必須具備下述兩個條件:
1.外國申請人居住或設有營業所的國家與法國有商標保護互惠條約。
2.其商標已在外國申請人居住或有營業所的國家提交了申請或注冊。
外國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須委托當地代理人辦理。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提交申請的途徑
商標注冊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交至位于巴黎的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簡稱INPI),也可經申請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商法院提交。
在法國領土上既沒有住所也沒有營業機構的外國人,其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委托當地代理人向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提交。
(二)申請所需的文件。
1.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統一格式的申請書,且必須用法文填寫;申請書中要寫明申請人名稱和地址,如委托代理人辦理,還須寫明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一份申請書中可包括若干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
2.商標圖樣5張,圖樣規格不能超過9cmX9cm。
3.集體商標要提交商標使用章程。
4.如委托代理人辦理,要提交經簽字的委托書。
5.優先權可在申請提交時或申請提交后6個月內提出。優先權文件必須在提出優先權要求后3個月內提交。
按上述規定遞交了申請文件,并有按時繳納申請和公告費用的證明,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審查官員將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不存在本文“三”中所述的禁注情況,其商標將在國家工業產權局的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無人提交異議,申請將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
六、商標的駁回
如果經法國工業產權局審查,有下述情況時,商標申請將被駁回:
1.不是法國商標法定義的商標標記(見本文之二)。
2.缺乏顯著性或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名稱或標記(見本文之三)。
3.商標被異議,且異議理由被裁定成立。
法國商標法:1:沒有商標被駁回后,可以提出復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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