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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意大利商標法最早于1942年6月21日由皇室頒發的第929號命令實施。經第480號法令修改過的意大利商標法由意大利參議院正式批準,于1992年12月4日正式生效?,F行意大利商標法所增加的主要內容:加強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對經長期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商標的承認,即接受了“第二含義”的概念;以及商標注冊后連續使用的期限由原來3年改為5年。
2.意大利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但兼顧使用原則。
3.意大利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4.在意大利,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5.意大利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Ttips’的成員國。同時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此外,意大利還加入了《取消對外國公文認證海牙協議》和《保護原產地名稱里斯本協議》。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意大利商標法將商標定義為,任何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以圖示或書寫表現的新標記。尤其是:文字、個人姓名、字母、數字、聲音、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外形、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下列標記不能被視為新標記
1.僅僅由日常語言中或在通常的貿易實踐中使用的標記構成,但在提交申請前,經過長期使用已獲得顯著性,或在意大利領土上知名的標記除外;
2.與《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款所列的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或者與他人在意大利已經享有聲譽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盡管后者商標使用在與在先商標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但該使用會對在先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造成損害的標記;或致使公眾對兩個標記用于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時;
3.與他人已有的公司標志或商號相同或近似,易在公眾中造成混淆,且與他人從事的商業活動相同或類似,極易使公眾將兩者聯系在一起的標記;
4.與他人在意大利已注冊的商標、事實上已經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并用于相同和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且這種相同或近似極易使公眾對兩標記產生混淆的標記。
(二)絕對禁注的標記
1.違背法律、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規范的標記;
2.專門由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者由對商品或服務的描述性表述構成的標記。例如,在貿易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制造時間以及其他特點構成的標記;
3.僅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或為獲得技術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構成的標記;
4.有關國際協議中列舉的徽章和其他標記;任何象征公共事業的標記,包括旗幟、徽章和盾記等標記;
5.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性質、質量發生誤解的具有欺騙性的標記;
6.會對他人已擁有的版權、工業產權或其他專用權構成侵害的標記;
7.藝術、文學、科學、政治和體育界知名人土的姓名和標志,以及非營利機構或協會承辦的展覽會的縮寫和名稱,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四、申請人資格
任何已經使用或準備使用其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請商標注冊。注冊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人。但是,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基于其在先使用權反對他人的注冊。
外國人雖然沒有在意大利制造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或提供服務,只有其本國政府與意大利有互惠條約,均可以在意大利申請商標注冊。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 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申請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直接向位于羅馬的意大利專利商標局提交;也通過意大利省政府的工業、商業和手工業局提交。
(二)提交申請所需的文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申請書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務要按照《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規定填報,在一份申請書上,可以填寫若干類別的不同商品或服務。
2.經簽名的委托書。
3.商標圖樣18張。如果系彩色商標,要另外再交18張彩色圖樣,規格最大不超過13cmX24cm。
4.如果要求優先權,則須自申請提交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經官方證明的優先權文件,并附上意大利語的譯文。
(三)商標審查
意大利專利商標局就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有欺騙性、是否違背意大利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規范進行審查。但是,對于是否與在先申請和注冊商標構成沖突不予審查。經審查后,如果因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而被駁回,專利商標局會通知有關申請人,并限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復。如果經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符合法律規定,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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