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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蒙古商標法于1987年2月28日正式生效。
2.在蒙古,商標權的產生基于注冊,也就是說,商標的在先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3.可注冊商標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及集體商標。
4.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國際分類原則。
5.蒙古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6.蒙古于2001年6月16日成為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書》的成員國。
二、申請人資格
任何從事生產或服務的企業(yè)、經濟組織的法人或自然人均有權在蒙古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的所有人或受讓人有權在蒙古申請商標注冊。
沒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的公司/企業(yè)或外國公司/企業(yè)在蒙古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指定蒙古代理機構代辦有關事宜,本規(guī)定為強制性規(guī)定。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成員國的公民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蒙古申請優(yōu)先權。優(yōu)先權日基于原屬國商標申請日。如果商標所有人在由蒙古或其他馬德里成員國舉辦的國際 博覽會上展示標有其商標的商品,那么,該商標所有人可在博覽會開幕后的6個月內申請優(yōu)先權,該優(yōu)先權日基于博覽會開幕日。
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優(yōu)先權由蒙古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上簡稱“蒙古科技委”)根據商標代理機構核轉申請日的先后決定。若有爭議,則根據商標代理機構收到外國商標申請的郵戳的先后決定。
三、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文字、圖形或其組合;
2.數字;
3.帶有藝術色彩并設計精美的立體商標
四、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與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徽記、標記或旗幟相同或近似的;
2.與表示管理和保證的官方標志、證明相同或近似的;
3.與在蒙古已注冊或已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4.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盡管該商標未在蒙古注冊;
5.在類似商品上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6.在外觀、發(fā)音、含義和形式等方面與其他商標相同或近似并容易誤導消費者的;
7.與社會主義的道德和法律相悖的;
8.直接描述產品的型號、制造工藝、制造方法、加工時間、質量、數量、重量、功能及其他特征的。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 委托書1份,由申請人簽署;
2. 申請書1份,包括企業(yè)名稱、通訊地址、企業(yè)注冊登記號碼、商品或服務細目(根據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及商品描述。申請書的填寫必須簡明扼要;
3.提供15張商標黑白圖樣,商標圖樣大小不得超過5cmX5cm,若指定顏色,則需提供10張彩色商標圖樣;
4,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1份,指明該企業(yè)具有法人資格;
5.提供交納商標注冊費用的證明1份。
(二)審查
蒙古科技委在受理商標注冊申請之日的1個月內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據職權先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文件不齊備,蒙古科技委將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接到該通知之日起的2個月內補齊所缺文件,否則,該申請將被撤銷。如果申請文件齊備,蒙古科技委將書面通知申請人。
蒙古科技委在商標注冊申請形式審查通過之日起的6個月內進行實質審查。
由審查結果來決定商標注冊成功與否。
如商標成功注冊,蒙古科技委將簽發(fā)注冊證,并在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注冊公告。
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官方駁回,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闡明駁回理由。
(三)公告
如商標成功注冊,蒙古科技委將簽發(fā)注冊證,并在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注冊公告:
該公告為注冊后公告。
(四)異議
任何利害關系人在商標注冊公告刊登之日起的5年內如果發(fā)現有與其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那么該注冊人有權對已公告的注冊商標提出異議。
(五)上訴
申請人如果對蒙古科技委商標審查員作出的實質審查駁回決定不服,那么該申請人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的2個月內有權向蒙古科技委提出上訴。蒙古科技委將在收到該上訴之日起的2個月內作出終局裁定。
(六)注冊
蒙古科技委在完成實質審查后,將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注冊申請頒發(fā)注冊證。
蒙古科技委對經過裁定后勝訴的商標注冊申請亦頒發(fā)注冊證。
(七)注冊效力
1.自注冊證簽發(fā)之日起,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專用權;
3.注冊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有權允許或制止他人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4.如果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不符合有關組織和消費者的要求,注冊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高其產品質量,否則將受到有關組織的罰款。罰款數額介于50-100蒙幣之間。
六、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和續(xù)展
(一) 有效期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之日起算。
(二) 續(xù)展
應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前1年提交續(xù)展申請。
續(xù)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續(xù)展有6個月的寬展期,但必須交納相應的罰款。罰款的數額為一般續(xù)展費的50%。
續(xù)展申請所需文件:商標注冊證原件;續(xù)展費用繳費證明。
自收到商標續(xù)展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核準該續(xù)展申請。
申請人在辦理商標續(xù)展時不得擅自修改其注冊商標或擴大商品或服務的保護范圍。
七、商標使用和注冊標記的使用
(一)注冊后的使用
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為強制性使用。
注冊商標必須在注冊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內使用,使用證據包括商品的包裝、實用標簽、發(fā)票、提單、合同等。
商標使用的目的在于保護商標專用權,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以適應市場競爭。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如無正當理由,注冊商標不得連續(xù)5年不使用。
(二)注冊標記的使用
一般來講,注冊標記的使用帶有強制性。但注冊商品如果是農業(yè)半成品、原材料以及未裝瓶的液體和氣體,那么,該注冊標記的使用不帶有強制性。
八、商標的轉讓、許可及變更
(一) 轉讓
當生產企業(yè)或服務機構合并形成新的生產企業(yè)和服務機構時商標所有人需辦理商標轉讓申請。
轉讓協(xié)議書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簽署。該協(xié)議自簽署之日起的3個月內必須由受讓人向蒙古科技委申請登記備案,并同時提交6張商標圖樣。轉讓協(xié)議書若不登記備案,則被視為無效。
受讓人必須保證商標或服務質量,轉讓人有權監(jiān)督受讓人的商品或服務質量。
集體商標不能轉讓。
(二)使用許可
使用許可協(xié)議由使用許可人和被使用許可人共同簽署。該協(xié)議自簽署之日起的3個月內必須向蒙古科技委申請登記備案。
(三)變更
注冊人名稱或地址若變更,注冊人必須及時向蒙古科技委提出名稱或地址變更申請。蒙古科技委在核定后將予以備案
九、商標的撤銷和放棄
(一)撤銷
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將被撤銷:
1.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后的6個月內沒有提出商標續(xù)展申請的;
2.沒有正當理由,注冊人在注冊其商標后的5年內不連續(xù)使用的;
3.企業(yè)或服務機構自行解散的。
(二)放棄
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有權放棄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沒有及時辦理續(xù)展的商標注冊將被視為自動放棄。
十、海關
蒙古商會負責檢查各種進出口商品是否有商標標貼,該商標在蒙古或其他進口原屬國是否已取得了商標注冊,生產商的名稱及商品產地是否正確等。
累計代理量
城市布局
團隊實力
服務用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