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冰島現施行的商標法是自1997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第45號法律,集體商標法是1939年生效的89號法律
2、在冰島商標專用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原則。冰島法律規定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取得注冊,其他類型的商標,如聯合商標、防御商標能否注冊,法律未作規定。
3、冰島商標注冊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與國際分類相同。在申請時,一個申請可以包含數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但需按類繳納費用。
4、冰島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于1997年4月15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書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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